临近中秋,关于中秋实物或现金福利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很多。现简单对这类问题涉及到的会计及税务问题进行一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点启发或帮助。由于时间仓促,不对的地方也希望大家指正。
是否可以记入到福利费: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节日现金或实物福利关不在福利费规定的核算范围。
我们再来看下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修改,可以说给个人所得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将个人所得的形式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扩大到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明确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取得公司年底发放的色拉油、手机等实物福利,也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记入福利费是不符合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的。那么按规定正常处理方法应为:
购入福利物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结转:
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发放时只记备查登记即可。)
这种处理方法涉及到按每人的发放实物金额合并计处个税的问题,要并入到工资薪金中。
好多企业为了给职工节税采用了变通的做法,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处理。大家在实操中可以考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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