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务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1.1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46、112条又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骋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这些法律规定为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因国家是唯一的股东,股东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又可聘任财务负责人,因此,财务负责人就可由国家委派。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因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实际上也掌握着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因此说,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所有者的监督行为,而不是行政干预,它是有法律根据的,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当然,为了防止国家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被架空,还需要委派主要岗位的会计人员,这就必须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了。
1.2 财务会计委派制适应了会计的职能。会计具有反映职能和控制职能。反映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进行的反映,是受托人表明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汇报说明,也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媒介。控制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进行的控制,以保证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得以完成。因此,会计人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财务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反映;另一部分是管理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控制。对于财务会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最好是由所有者委派或聘任。
1.3 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治理“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有效办法。在目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很难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记帐。在现实情况下,会计人员既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无法参与企业的理财活动。有人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会使会计人员无法参与企业的理财活动,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不管怎样,实行了财务会计委派制后,最起码可以解决危害极大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难题,可以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
1.4 财务会计委派制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与美国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经济占主体,政府在宏观决策和社会资源的配置上虽逐步淡化,但程度还是很高的。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民间审计组织的力量还不很强。因此,我国不能采取美国的那种自我管理型的、政府只是间接干预的会计管理体制。
2 当前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分析
2.1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优势。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显。总的来说,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会计人员独立行使职能,有效地克服了一般会计人员“身份不明”或“双重身份”的现象。其次,有利于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由于委派会计常驻所派单位,因而可以将各单位财务年度审查、阶段抽查和随机监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极大地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尤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更有利于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
2.2 不足之处。虽然会计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显,但暴露出来的问题亦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忽略了会计内部监督职能。因为财务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现在把这一部分人为地分离出去,很显然不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2)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相适应。会计委派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监督的独立性,但其管理体制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痕迹。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尚可,而对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则不合适,这是当前会计委派制的严重不足之处。(3)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长远目标不一致。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现时的会计委派制在很大程度上掺杂了行政监督的色彩,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缺乏法律依据,一方面,新《会计法》没有涉及到会计委派制;另一方面,它与《公司法》中某些条款,特别是单位用人自由的某些条款相抵触。
3 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措施
3.1 注意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
3.2 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3.3 处理好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3.4 处理好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三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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