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主体、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了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在所得税政策上实现了内外资独资企业税收的横向公平。本文为此首先介绍了某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细分析了企业实施统一纳税前后的税收缴纳情况并进行了比较。结合其实际情况和国家、地方税收法规提出了所得税税收优化解决方案。
关键词:外资独资企业;所得税;税务策划
在传统经济下,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予了外资独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独资企业。我国原两套分别适用于内外资独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差别,各地开发区竞相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办厂,以及外资独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纳税,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外资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主体、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了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在所得税政策上实现了内外资独资企业税收的横向公平。于是税法筹划也成为了外资独资企业所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税法筹划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
1 某某外资独资企业概况
某某公司是美国某石油巨头我国设立的负责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它主要从事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及相关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目截至2004年年末,某某公司共拥有覆盖全国各地的加油站251座,用工总量达1500人,实现利税总额3.1亿元,其中利润0.68亿元,各项税金2.42亿元。近年来,某某公司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了以一体化改革为主的经营体制改革,实现了业务垂直、职责明晰、流程合理、执行到位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在税收改革方面,积极参与纳税筹划,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运作效率,并为在全国实现“扁平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方面的税收问题还存在不足。
2 某某外资独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2.1 企业所得税
2004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度报表实现利润在当地申报并预缴。自2008年起新所得税法实施时,按月度就地申报但不纳税,并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扣除项目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对于少计提的费用税务机关将视为企业对该项权益的自动放弃,因此,企业应尽量根据工资总额提足这三项经费。同时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目前,某某公司在全国的部分市分公司存在大量在建工程,已符合使用条件并已投入使用,但仍挂“在建工程”未转入固定资产。这使得固定资产没有按时被计提折旧,从而造成企业所得税多缴。因此,企业盘点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2.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本功能表现为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某某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后形成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5%、10%两档税率。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存在较大争议和认识误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销售政策多样化引起的。其中客户经理多为企业内部员工,从事直销批发业务,面向大宗购买客户。比如某某公司支付给客户经理的手续费,包含了客户经理的全部收入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手续费收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5.5%。由于支付的手续费中包含了客户经理自身的所得,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某某公司承担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对于这部分支出,由于客户经理大部分是公司职工,因此该部分支出应视同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目前各公司认为的营业税。对于不属于各公司职工的人员,则应在交纳营业税的同时按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具体执行时,考虑到客户经理与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工作收入的相似性,我们建议某某公司可在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的前提下适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某某外资独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本部分针对某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根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指出其中存在的可进行税收筹划、优化税负的地方,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若干方案。
3.1 调整年终奖发放范围
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2 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时,要尽量避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来奖励员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3 合理资产损失扣除
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扣除一直是税企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的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税前扣除原则: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而比如某某公司2008年全国系统发生的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为2255万元,对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额为2255×33%=744.15万元。因此,某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额应及时向地方税务局报批。
3.4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工作小时法、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选择最优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5%。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为:(1)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据了解,某某公司即将购买ERP软件,以目前ERP的价格来说,一般需花费几十万至上百万之多,完全可以满足企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标准,因此,对照以上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可以对外购的ERP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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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税收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特别是对于跨地区同行业的外资独资企业,其税收筹划更显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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