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在给出纳税筹划定义后,对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和方法做了利润与案例上的介绍。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合并;固定资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最终目标。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营者通过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投资规模、投资项目确定的情况下,减轻纳税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1 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
1.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上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2007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
1.2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统筹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的涉税业务,设法谋取最大税后收益的税务决策行为。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比较“节税”所产生的税收利益和对应成本,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使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最大。
2 企业集团内部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2.1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资产的计价除购建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外弹性很小。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纳税筹划的文章。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以下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根据税法以上规定,企业在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
2.2 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3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续存,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重新设立一个新企业,原来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由于新设合并企业原生产经营过程的连续状态已被终止,新设合并企业的纳税筹划基本等同于一般新设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所以吸收合并的纳税筹划成为企业合并筹划研究的主要对象。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予以弥补。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成本。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企业(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也不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当事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亏损的,如果未超过法定的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予以弥补;②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③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股权(旧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新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于是,在税基缩小、税率降低的双重有利情况下,企业的税负就会大大降低。
3 企业集团内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某城市建筑公司A,成立于2000年4月,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盈利。2008年度共实现所得税800万元。与此同时,该公司下属的主营设备维修的子公司B,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济效益每况愈下,连年亏损,以致公司职工连续数月都发不出工资(共15万元),仅2005年度就亏损80万元。由于总公司和子公司在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在税法上都已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扣除与本企业取得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如果将两公司进行合并,那么,B的15万元工资支出和80万元亏损就可以在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过把B公司合并到总公司中来,其主营业务变成总公司的兼营项目。这样,B公司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就可以直接通过总公司进行核算,人员的工资也可以在总公司交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按照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纳税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由于B公司被合并后,并具有法人资格,在合并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可由总公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这样,B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还可以用总公司2008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直接冲减2002年度的所得额,800-80=720万元,这样使总公司的利润降低,那么税负也跟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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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对企业发展影响显著。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合理分析税务,结合具体筹划要点的运用,确定纳税筹划方案,是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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