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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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构成
  
  从整体来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形式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税后利润类收益,即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属国有资本分得的部分,包括股息、红利、承包上缴利润等;二是产权(股权)转让类收益。具体来讲,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上缴的税后利润,上缴后的余额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z)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3)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是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4)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企业的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入。
  (5)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的收入,是指国家出资转让收入、国家股股权(配股权)转让收入。
  (6)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7)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2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
  (1)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国有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实际上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确认会计利润的真实性,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年末需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中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国有资本收益。
  (2)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的确认。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的确认是指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防止同股不同利。在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时应贯彻以下原则:①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防止企业在内部人控制下。采取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资本股权收益。如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国有股低价转让、剥夺国有股配股权等。②统筹兼顾,适度集中。要统筹兼顾企业自身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取比例的确定,应以“适度、从低”为原则。③循序渐进,分类处理。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的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交比例。因为企业的现金流和资本结构不同,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需要一个不同的比例。
  
  3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本收益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不正确。二是国有资本管理过程存在层层授权、代理链过长,导致信息层层失真。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机制,是防止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和转移的必要措施。监督主体包括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
  
  3.1 企业监督
  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监督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系统。(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出资者(股东)能够运用自己享有的监控权来建立对其代理人(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促进股权多元化,引入更加积极的股东,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②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③强化监事会权威。现实中,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权威和受重视程度往往不够。④以股权激励方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2)内部审计。在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企业管理体系中,内部审计处于监督位置上,代表经营者对本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评价。在我国的审计体系中,内部审计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3)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减少财务信息失真,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准确。   3.2 社会中介机构监督
  国有资本收益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的监督。在现实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评估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注册会计师受托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会计收益的准确确认。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3.3 国家监督
  (1)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处于最高层次和主导地位,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国有资本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监督。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要在审查监督国有资本配置与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方面、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要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微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也要进行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共同形成防止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防线。(2)外派监事会。200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以财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目前需要解决的难点是: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缺乏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意识,拖延、截留甚至阻挠国有资本收益的征缴;二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主体缺乏独立性,处于有职无权状态,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收益分配的不规范行为缺乏制约;三是由于统一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尚未建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缴和经营预算难以正常进行。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缴应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正确行使出资人权利。正确行使出资人权利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的关键。尽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在对国有产权进行界定和评估的基础上,将目前分散在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资本所有权职能集中收归统一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以确保政出一门。第二,尽快出台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外部财务监督机制、国有资本进入退出机制、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国有股权管理与转让机制等。第三,逐步建立政府国有资产财务报告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通过建立规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表体系,进而形成政府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其中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要严格披露国有资本构成及经营收益相关信息。这不仅是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要求,同时也是政府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应包括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多方面的信息,以向各方提供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营运国有经济资源的全部信息;从而使得信息使用者对于政府出资人行为有一个客观和全面的判断,这对于建立透明型和绩效型政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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