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筹划途径影响分析

时间:2024-04-26 14:37:2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企业通过筹划减少纳税支出,或者通过延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是企业增强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改革带来的必然是对税收筹划途径和方式的重新考虑。

一、新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筹划途径影响

(一)缩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空间 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的效果。新法实施后,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传统空间面临着重大的改变:

(1)企业身份优惠筹划空间受到限制。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税率,这意味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在国际避税地注册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港澳台人士身份成立虚假外资企业的避税方法失去了意义。利用变换投资者身份的筹划将面临重新的思考。

(2)新办企业优惠筹划空间已经封堵。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这一筹划途径将不再有效。

(3)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空间被压缩。新税法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除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外,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失去了其法律依据。

(二)统一税前收入、扣除办法与标准是纳税筹划“双刃剑” 具体如下:

(1)收入内涵更加明确。新法对收入总额的内涵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新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不征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这些规定都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变得更加明确,也使原有利用收入范围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受到了严格限制。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不管是哪种投资方式,其收益与风险都是成正比的,但上述项目的投资还可以免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

(2)扩大利用成本费用进行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二是新税法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无疑也将获得更宽阔的纳税筹划空间。四是新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

(3)对费用列支新规定规定使筹划思路受到限制。“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也就是说,新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只有控制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最大限度保证限额的扣除才有可能。新法还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期直接扣除,而作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二者的节税效果显然相差甚远。由此,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即设法使修理支出达不到改良支出的条件,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国际税收筹划途径渐成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四)转让定价与资本弱化税收筹划途径要慎行 具体如下: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转让定价筹划有双重影响。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大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力度。新设的“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进一步完善。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在关联方交易中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也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也适时补充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同时为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而要求,企业从关联方借款不能超出其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这些限制性条款和措施虽不能彻底堵住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或资本弱化避税的漏洞,但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操作的难度和成本代价都将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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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基本思路br />
(一)创新审视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竞争力 虽然新法限制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的空间,但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在于以政策的差别来“人为”地改善受惠者的条件,增强它的竞争能力,从而起到鼓励、扶持、引导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从形式到实质上均实现了税制的创新和完善,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明显增强。企业应当更加注重技术的创新与升级,用足用好新税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建立持续研发投入的良性机制,提高产品的科技贡献率和品牌贡献率;在改造传统产业的同时,企业也应调整投资方向,推进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前景大、产业关联度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资源依赖程度低、污染程度低的产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知识主导型产业。企业可采取直接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争创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向高新技术领域、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的产业投资,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管理与制度创新,规范纳税行为,以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正确运用会计政策选择 新会计准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许多项目的确认与计量上都与现行的税法存在差异,在费用的确认上也大量存在分摊方法和分摊期限可选择的费用。从总体来看,现行法律在尽量保证税法与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基础上,尊重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体现的是税法与会计处理适度分离的治税理念。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存在冲突的范围内,科学计算,提早计划,将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实现。如将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尽可能地提足提全,在盈利的非免税期充分利用加速折旧的优惠等。

(三)紧跟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扩大纳税筹划空间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加深,“经济国界”也越来越模糊,跨国公司的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内在动力。目前跨国公司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现在世界经济的大舞台上,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纳税人涉及到的纳税事项也逐渐增多,尤其是涉外税收问题。常用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我国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纳税筹划无疑将会为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争取更大的舞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带来的挑战是和机遇并存的,及时转变观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是企业成功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br
[1]论文检测天使-论文免费检测软件[EB/OL]. /d/file/p/2024/0425/shu.html />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2]宋靖:《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吴德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筹划途径分析及其合理运用一~八》,《商业会计》2009年第9期。

[4]梁文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9年第23期。

〔本文受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科研立项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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