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有企业出资者的各级供销社和直接经营者的社有企业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均以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因此,在微观上,二者的财务管理方法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管理对象上应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在微观上应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直接经营者的有效管理优势,以企业管理为主;但在宏观上应强调理事会对社有企业的宏观财务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尝试。
一、建立科学的重大财务决策参与机制
建立科学的重大财务决策的参与机制,必须明确以下内容:1.应由出资者审批决定的重大投资、筹资方案、资本转让、资产重组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收益分配办法等重大财务决策的标准和范围;2.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产权代表的委派和其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重大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议事方式;3.重大财务决策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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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建立与财务决策机制相适应的激励机制br />
构建对社有企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社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二是对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有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应区分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长期激励与决定企业长远利益的长远决策相匹配;短期激励则与决定企业近期利益的短期决策相匹配。长期激励主要采取股权、期权、远期支付、养老金计划等激励形式;而短期激励主要采取奖金、职位消费等形式。对社有企业的负责人应以长期激励为主,而对社有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者则以短期激励为主。
三、建立对经营者财务预算、决算的审批制度
建立对经营者财务预算、决算的审批制度,包括:审批经营者的中长期财务战略和目标规划,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把财务管理的目标分解落实到财务预算当中,并建立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制订对经营者考评的原则、方法,使激励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建立有效的出资者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
笔者认为,构造理事会作为出资者对社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新体制,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正确处理好由谁委派监督者、委派谁监督、委派的监督者监督什么及如何监督等问题。在监督方式上,理事会作为出资者对社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应当采取经常性监督和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理事会作为出资者对社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可采取委派制,但对委派人员的身份、职能及监督形式必须重新做出安排。这种委派制度可称为“财务监事委派制”。与理事会作为出资者对社有企业管理的两个层次相对应,理事会作为出资者对社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体制也应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区分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在微观层面应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直接经营者的有效管理优势,以企业管理为主;但在宏观的财务管理层面应强调理事会对社有企业的宏观财务管理。而如何评判理事会对社有资产调配的合理性、效率性,真正做到社有资产的最大目标的保值、增值,尚需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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