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会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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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会计政策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是会计政策。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是会计政策变更的税务处理。会计政策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税法规定很多与会计政策不一致。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税务规章的规定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程序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后,将变更理由向税务机关说明,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再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或者因为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政策变更不能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对企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或者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果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应进行纳税影响数额的调整。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追溯调整前期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追溯调整法造成时间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调整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用考虑以前年度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第二,会计估计变更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是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是会计估计变更的税务处理。企业因会计估计变更,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的,在税务处理上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造成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并在当期和未来期间进行纳税调整。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报或错报。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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