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由于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应当向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款项,是企业由于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比如企业通过出售所生产的产品、材料或者提供劳务等应当向相关债务人收取相应的价款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费与杂费等。然而应收账款使得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减慢,同时会使得企业产生各种形式的坏账。
一、应收票据计提利息是不是应当借记“应收利息”账户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获得带息商业汇票的时候,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进行利息的计提。按照我国会计学专家戴德明等所编写的《财务会计学》的相关规定,带息商业汇票所计提的利息应当全部借记“应收利息”账户,事实上这并不是很合理,主要是因为:按照我国财政部所颁发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相关规定,“应收利息”账户所需要核算的是企业一些日常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到期投资、可以销售的金融性资产、存放银行的款项、发放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等应收取的各种利息。因此“应收利息”账户通常是企业日常投资性的金融资产的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收入,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债权性资产的商业汇票所计提的利息必须记入“应收利息”账户;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商业汇票所计提的相应利息列入“应收利息”账户,如果商业汇票到期或者转让、贴现的时候,必须单独将面值以及已计提利息进行结转,也就是贷方应当单独将 “应收票据”以及“应收利息”两个账户进行结转,对于广大初学人员来说比较容易疏忽。所以,宜在带息商业汇票计提利息的时候直接借记“应收票据”,能够有效简化核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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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到期带息商业汇票无法取回票款的时候,收款人是不是对未计提的利息进行计提
假如付款人没有能力支付票款,收款人应当将还没有计提的利息在借记科目中列入“应收利息”,在贷记科目中列入“财务费用”。笔者觉得:如果到期票款不能按期收回,表明未来票款能不能收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会计核算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针对交易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时候持有谨慎的态度,不应当对资产或收益高估,而对负债或费用却低估。因此,这笔没有按期收回的票据款,收款人应当将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加上面值以及已经计提的利息都需要列入借方“应收账款”,而不宜将没有计提的利息进行补提。但是必须在“应收票据”的备查簿中对没有计提的利息进行登记,日后一旦将该票据款收回则将其当作收回当期财务费用进行冲减。
三、具有追索权的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做法
“短期借款”账户发生额属于票据到期值还是贴现净额。假如属于票据到期值,付款人没有足额向贴现银行支付得话,贴现人应当怎样处理账务。具有追索权的带息商业,在票据贴现的时候,“短期借款”账户按照贴现净额列入账户。假如票据到期,付款人没有足额向贴现银行支付的话,不需要对贴现人是不是垫付不足票款进行区分,将没有计提的票据利息全部列入贷方科目的“账务费用”。所以,笔者觉得带追索权的带息商业汇票在贴现的时候,“短期借款”账户应当按照票据到期值进行入账,其原因是:贴现其实质对于企业而言是融资行为,而对银行而言是贷款行为,由于银行给企业贴现的时候贴现利息的计算是按照票据到期值进行计算的,票据到期值事实上是企业借款的本金,而对于企业来说,其“短期借款”账户是针对企业的短期借款本金增减变化以及余额进行专门核算的,所以对带追索权的带息应收票据进行贴现的时候,贷方“短期借款”应当按照票据到期值而进行核算,而不是按照贴现净额进行核算。除此之外,票据到期、付款人没有足额向贴现银行支付的话,不需要对贴现人是不是垫付不足票款进行区分,将没有计提的票据利息全部列入贷方科目中的“财务费用”。所以,笔者觉得处理该账务应当区分贴现人是不是垫付了不足款项给贴现银行。比如,贴现人没有垫付差额款的话,并且付款人所支付的款额比贴现人“应收票据”账面余额更少,不应当补提没有计提的利息,仅仅需要按照差额款将“应收票据”账户当中的借方余额列入“应收账款”;假如贴现人没有垫付差额款的话,并且付款人所支付的款额比贴现人“应收票据”账面的余额更大,也不应当补提没有计提的利息,仅仅需要将支付款超过账面余额的部分列入利息收入,以上贴现人没有垫付的差额款当作企业的逾期贷款加以处理;而假如贴现人已经垫付了不足款项,则应当将没有计提的利息计提列入“应收账款”。
四、应收账款让售的时候,售款和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进行会计处理是不是需要进行简化
当企业资金紧缺的时候,能够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并且签订正式的让售合同,企业明确地将和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收益、风险全部转让给银行,并且在让售合同中确定具体的让售价款。假如让售价款确定的所有细节完全在让售企业的账务处理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同时还确定了筹资的具体利息,将会非常繁琐,所以让售企业的“财务费用”产生了现金折扣、手续费以及利息支出等各种明细。因此,笔者觉得必须对如此繁琐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简化。事实上售合同中的让售价款其实是应收账款的售价,仅仅要求银行在定价的时候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比如现金折扣、收款发生的费用、融资花费的利息等,然而对于企业来说,融资费用等于应收账款的让售价减去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直接列入借方科目的财务费用就行,而无需将银行确定的让售价的各种因素在企业的账务处理过程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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