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利润产生增加影响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房地产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执行新准则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这将使成本费用相对减少,利润增加;与此同时,将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房地产升值的时期,也将使当期利润增加。事实上,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房地产升值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而新准则执行后,企业利润会有增加。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个规定改变了以前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价值的做法。多数情况下,执行本规定,将特别注意利润的增加。
例如,某单位用账面价值1000万元的已用设备换入厂房一幢,如果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13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1000万元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则使该单位的当期利润增加。
(三)债务重组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四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某单位应付债务金额为2000万元,经双方约定,豁免1500万元,余500万元用现金归。则该单位即债务方将取得债务重组利得1500万元,增加当期利润1500万元。
准则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执行该准则后,不再按原制度的规定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八当期损益,这将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增加的影响。
(四)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得税负债。
对于所得税的核算,在实务中,多数单位均按《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核算。执行该准则后,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在实际工作中,都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这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本期所得税费用减少,从而导致本期利润增加。
例如,某会计期期末计提存货减值准备500万元,发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3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65万元,从而使本期利润增加165万元。
同时,该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于亏损产生的所得税利益,不得确认为资产。该准则规定,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使本期资产增加,利润增加。
例如,某会计期间发生亏损200万元,假设该单位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且假设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所得额可以抵扣,则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从而使利润增加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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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对利润产生减少的相关规定br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第四条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第十条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从以上几条规定分析,无论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应在授予后将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从而使利润减少。
三、可能使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利润减少的相关规定
(一)存货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相比。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如果物价上涨,取消“后进先出法”后,将使转出的成本减少,从而使利润增加;如果物价下降,不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使转出的成本增加,从而使利润减少。
由此可见,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利润的影响随物价的变动而呈同方向的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由此,对子公司的投资由原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在子公司出现盈利的情况下,将使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资产减少,利润减少;在子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将使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资产虚增、利润虚增。
(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改变了原制度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核算方法。如果交易性股票投资的股票价格不断上涨,应确认投资收益,将使该单位的利润增加;如果股票价格下降,则应确认投资损失,将使该单位的利润减少。由于股票价格的涨、跌具有不可确定性,故实行该准则后,该项经济事项对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利润,也可能减少利润。
(四)套期保值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规定: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改变了原只要求在表外披露的做法,将此经济业务事项产生的损益从表外披露纳入到表内反映。期末时,是损失还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故执行该准则后,对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利润,也可能减少利润。
四、限制利润波动的相关规定
(一)资产减值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准则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上述资产一经计提减值准备,如出现资产价值回升时不得转回。这改变了原制度规定可以转回的核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个别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操纵利得的渠道,从而减少了利润的波动。
(二)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的影响
准则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准则的规定取消了原制度或相关规定中许多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合并规定,由此,使企业无法通过调节合并范围来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从而减少利润的波动。
通过分析,具有上述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会对主要经营成果的利润指标产生影响。会计实务工作者,务必认真学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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