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盈余管理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于衡量公司经营状况,评价公司价值,利润分配、纳税等方面来说,盈余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因此,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比较重视企业的盈余。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和对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存在,企业管理当局客观上存在调节企业盈余的动机。企业对盈余的调节手段,从法律法规角度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手段的调节,另一类是非法手段的调节。合法的调节,表明企业财务管理技术的高超,而非法的调节则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一种欺诈行为,是国家法律和法规所不允许的,属于“利润操纵”行为。合法手段的调节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盈余管理。
关于盈余管理的定义,国内外会计学界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这些不同阐述的共同点是: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手段是选择性行为。概括的说,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从而调节会计盈余的一种行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会计准则的可选择性,会计盈余数据的有用性是盈余管理产生的前提条件。
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将使企业的盈余管理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二)公允价值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似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总的来说,上述三个定义并无本质差别。公允价值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观察到的、由市场价格机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并且这个市场价格是市场交易各方承认和接受的。我国新会计准则相关指南规定:当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即以此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或以此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当不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则应采用一定的计量技巧估计其市场价格,即利用折现法计算其现值作为公允价值或以此现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无论采用市场价格为基础还是以现值为基础,关键一点是不能脱离市场,离开了市场,公允价值将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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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引入后的盈余管理分析br />
目前,我国已发布的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有19个程度不同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笔者在此仅对制造业影响较大的、经常发生的部分要素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盈余管理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盈余管理分析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管理当局可选择合同或协议价。也可选择市场价作为公允价值,在不存在可观察的市场报价时,也可以采用折现法。在此,不论采用合同价确定还是折现法确定,均受估计判断的影响,而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还不够成熟,从公开渠道获取的市场价也往往与相关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的出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很容易进行盈余管理。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盈余管理分析
新准则规定:1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其中,对于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存赁的计量一样,企业管理当局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价值进行计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一般是通过公开市场获取,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不成熟。公开市场价格往往不“公允”。而且如果企业管理当局有选择性发布一些信息诱导市场发生变化,也可以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此企业管理当局可能通过改变持股比例或控股关系,从而在成本法计价与公允价值法之间选择。
(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盈余管理分析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未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而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依赖于下列这两个条件之一是否成立进行判断: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而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的判断均需依靠估计,这也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
针对“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个条件。也有盈余管理的机会,比如在一种证券交换另一种证券的交易中,公允价值的确定依赖于公开的市场时,相关证券的价格很可能受企业有选择性发布的信息的影响,从而导致公允价值不公允。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这是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该规定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很多企业之间关系复杂,很多表面非关联但实际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很多,从而导致关联关系判断存在一定困难,也影响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四)关于债务重组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盈余管理分析
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此处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同样存在前面所述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同的问题,因此也存在盈余管理的机会。
(五)关于收入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盈余管理分析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或协议价款公允的标准怎样确定?是以活跃市场的价格为基础。还是以现值为基础?这也同样存在和存货公允价值计量一样的问题。对企业管理当局来说同样也有盈余管理的机会。
三、防范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目前会计准则的不完善,以及我国相关要素市场不成熟,或者要素市场价格并非真正公允价格的现状,企业利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公允价值的运用,一方面使得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更加相关,另一方面,盈余管理的作用也会降低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如何使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达到一个理想的平衡,这也就是研究公允价值计量下盈余管理防范措施的主要原因。
根据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要降低企业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除了要求企业谨慎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之外,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上个世纪60年代,学者法玛(Fama)提出有效市场理论,并将有效市场划分为弱式、半强式和强式市场。该理论不仅是我们进行相关研究的前提或假设,还为我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盈余管理提供了思路。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的最大受害者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果所有的外部利益相关者都是理性的,并且具备了辨析财务报告的能力和知识。那么,为了取信于外部相关利益者,管理层就不敢明目张胆地进行盈余管理。
(二)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对相关权利、责任和收益的安排。国外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管理层之所以能够进行盈余管理。这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以及设立外部董事的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要比其他公司轻得多。另外,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高层报酬的安排对盈余管理会产生较大影响。管理层进行的盈余管理其实是短期行为的一种表现,因此,企业在进行报酬安排时可以运用一些长期酬劳计划。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制度给企业管理层提供了较多的判断空间,对此,准则和制度的制订者,应尽快制定公允价值的指导性确认计量准则及衡量标准,并通过更清楚地设定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估计方法的运用条件加以修缮,尽量减少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及会计估计的机会。
(四)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在目前公允价值衡量标准没有规范的情况下。对于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对企业盈余影响的差异。以抵消企业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的影响。
(五)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改变单一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引进“平衡记分卡”等综合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系统,完善业绩评价标准,充分重视非财务指标及长期考核指标的考核,对离任后经营业绩大幅度反弹的公司管理高层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要重视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违反会计法的领导人员的惩处力度,对严格执行财经会计法规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或揭发有功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再就业保护,形成“遵守财会法规为荣,违反财会法规为耻”的职业道德观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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