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模式综述
1.1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具体是指东道国在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国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的从外国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
1.2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3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即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具体流程是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IIF模式的优点在于可积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4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即使用设备协议模式,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UEC模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设施等。
1.5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的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PFI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众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
1.6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即使用者付费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指定合理的收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
1.7 ST模式(Shadow-Tolling)
ST模式(Shadow-Tolling)即影子收费模式,是指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8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司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主要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是一种以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1.9 BOT模式及其变种(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在次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BOT适用于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盈利潜力的项目。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模式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在B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但不完整;在BO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且比较完整。投资者参与度比BOT模式高;在BOO模式下,投资者长期拥有项目完整的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
1.10 BT模式(Build-Transfer)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移交”的简称,是PPP模式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演变,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按合同规定赎回。BT模式主要适用于项目建成后无法直接向公众提供产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办人支付该项目的款项,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BT模式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1.11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转
在张极井《项目融资》(2003)中对该模式的论述为: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在项目投资者的要求和安排下,由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出租人融资购买项目的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项目投资者)的一种融资结构。资产出租人和融资贷款银行的收入以及信用保证主要来自结构中的税务好处、租赁费用、项目的资产以及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杨开明《企业融资》(2004)中认为杠杆租赁由于叙做比较复杂,一般只适用于大型设备租赁项目。如飞机、轮船、集装箱、输油管道等。
以上是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的简要介绍和汇总。蒋先玲在《项目融资》(2004)、卢家仪在《项目融资》(1998)、马秀岩、卢洪升在《项目融资》中都对以上的融资模式或多或少的介绍,还有很多的项目融资模式值得我们去探索和研究,在此不做深究和阐述。
2 具体分析:BOT模式
2.1 BOT的特点
徐莉《项目融资》(2006)中对其特点做了一些说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2.2 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3 BOT融资的优势
杨开明《企业融资-理论、实务与风险管理》(8004)中认为:BOT融资是政府与私人资本的一种合作,实践证明其对合作双方既有利的一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1)BOT融资对政府的影响。对政府来说。BOT融资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够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按期进行一些公用项目的建设;第二,项目的任何融资都不需要政府出面,都不会构成政府的债务;第三,可以引进国外开发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的新技术,改善和提高国内的项目管理水平。
(2)BOT融资对私人资本的影响。对私人资本来说,BOT融资的吸引力在于: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可以保证较高、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因为BOT项目在经营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二,可以为私人资本,特别是国外的私人资本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可以提高私人资本的社会知名度,私人资本投资公共项目将在社会上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当然,BOT项目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我们可以降低风险,利用优势来进行合理的融资安排,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成功。
3 结语
BOT模式迄今为止仍然是一种出现时间较短的新型项目融资结构,国际金融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BOT模式在项目融资中表现出无限的发展潜力。但是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才能将它真正移植到不同的项目中去。BOT模式近几年来已经在我国引起了广泛重视,并且在若干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利用BOT模式的有利优势可以有效的解决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难的问题,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前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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