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值税条例》对资产捐赠的核算影响
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即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增值税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接受捐赠方而言,如果收到了捐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接受捐赠的企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捐出方没有提供增值税发票。则接受捐赠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捐出方而言,应作为视同销售,核算销项税额。当然,捐出方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根据捐出资产的具体购人时间按不同的税率计算。
[例1]A企业于2009年8月10日是向B企业捐赠新机器一台,该机器的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若A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A公司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B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
若A企业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A公司会计处理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2)B公司会计处理(假定受赠资产价值确定为117万元)
借:固定资产
1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
若该机器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人,接受捐赠一方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此时捐赠方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4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A企业于2009年2月向B企业捐赠2008年2月10日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含增值税17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此时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100/5=80(万元)
由于固定资产的计税价格很难确定,建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则:
销项税额=80×2%=1.6(万元)
(1)A企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81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2)B企业会计处理(假定受赠资产价值确定为81.6万元)
借:固定资产816000
贷:营业外收入8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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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捐赠的核算影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条例53条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资产捐赠方在会计上一般将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当捐赠不符合规定时不能扣除.相当于计算所得税前不能扣的“营业外支出”扣除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回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3]乙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将一台机器捐赠给了甲企业,捐赠支出234万元,如果乙公司在2009年实现利润总额1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1)若捐赠为非公益性捐赠
应交所得税=(1300+234)x 25%=383.5(万元)
乙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8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835000
(2)若该捐赠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本年度的应税金额12%部分金额=1300×12%=156(万元)
乙公司本年度应税利润=1300+(234-156)=1378(万元)
所得税费用=1378×25%=344.5(万元)
乙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4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445000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该项捐赠的金额不超过乙公司本年利润的12%,则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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