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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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上,对企业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具体扣除比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对外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计算扣除,企业用于非公益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2号)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谈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只能实行一定的比例在税前进行扣除。其实,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公益性捐赠,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有相关文件规定是可以在税前全额列支的。如,财税〔2006〕66号、财税〔2006〕67号、财税〔2006〕68号文件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文件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所以,财税〔2010〕62号文件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明确必须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能按此前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此前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规定已经废止。但是,也有特例,如财税〔2010〕104号文件规定,企业给汶川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假设,甲公司2010年5月份通过市民政局向四川灾区扣款100万元,2010年度甲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8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甲公司2010年可以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但根据财税〔2010〕104号文件,企业给汶川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的特殊规定,甲公司通过市民政局向四川灾区捐赠的100万元全部可以税前列支,因此,甲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

为了更加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2010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0号),该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该通知着重强调“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财税〔2010〕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申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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