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个税回归“劫富济贫”的本来面目

时间:2024-04-26 14:25:3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1980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当时的免征额确定为800元。1993年,全国人大修改《所得税法》,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再次修改《所得税法》,把“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6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高到1600元。免征额提高了一倍,为什么仍无法让公众满意呢?因为当27年前,个税免征额是800元时,当时居民人均月收入为40元,前者是后者的20倍。而1600元与居民人均月收入一比,不难发现前者已经远远高于后者了。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已经从极少数的富人扩展到了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富人税”似乎变异成了“人头税”,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初衷基本丧失了。

  另一方面,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由于工资并非他们的主要收入,因此,工资之外的收入是征税的主要计算依据。而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尚没有建立一个可记录、可计算的市场交易监控体系,而完全依靠高收入群体的“自觉申报”,因此偷逃个人所得税变得相当容易,巨额税源的流失也成为必然的结果。于是又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高收入群体只承担了很少部分的税源,而绝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款却来自广泛的中低收入者,这种严重的“结构性不公”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提高个税征收起点,只是让个税回归初衷,从“劫贫济富”回到“劫富济贫”。多年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提高个税起征标准,以增加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在许多国家,个税征收的神经非常敏感,例如德国,个税免征额每年都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体现税收的灵活性,保障公众的收入水平。为了遏止贫富差距,英国很早就实行了福利制度,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19世纪又陆续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良税”,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是占有社会绝对资源的富人对于穷人的良心,是再度分配社会资源的杠杆。相比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却逐渐扩展到中等收入者甚至“穷人”,多少有点让人费解。国家税收既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把取之于富的个人所得税用之于贫,才能真正完成它的目的。如果我们不在意政府收了多少税,那一定要在意这些税是否真的用到该用的地方,是否在改善我们的福利。纳税的公民,不但有纳税的义务,还有纳税人的权利,那就是监督政府税收的去向,并要求福利的回馈。

  提高个税征收标准,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毕竟是一个好消息。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物价、教育、医疗、生活支出,我们缓慢增长的工资尚且难以满足我们的消费,更别提所谓的积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正视这种公众期待背后的正当理由,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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