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推进策略
国家在充分考虑财政风险、 经济适应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出台了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 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选择装备制造业、 石油化工业、 冶金业、 船舶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农产品加工业等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而又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先期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采取了增量抵扣的“温和”政策, 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 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有欠税的先抵欠税。关于东北地区试点之后的推行路径应当如何设计, 笔者认为, 为减少增值税转型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巨大“震荡”,宜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 在生产型增值税矛盾突出的其他地区进一步推广; 最后在全国推行。 具体实施步骤设计见下表 : 增值税转型“渐进式”改革时间表2004年在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三省一市”试点进行。2006年取得经验后向西北地区、 中部能源重化工地区(如山西) 推开。2008年在全国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按照“分步走”增值税转型方案实施的同时,必须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 注意解决纳税人借东北地区优惠政策偷逃税的问题。 率先在东北一个地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可以求稳, 但可能会造成增值税的征管漏洞。 因为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可以委托试点地区的关联方或非关联方为自己购买机器设备, 从中非法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惠, 逃避增值税。 这种做法需要税务部门加大监控查处力度。第二, 充分考虑解决当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对东北与其他地区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首先在东北地区试点, 而全国其他地区尚未推行, 这就带来其他地区税负增高的问题, 不论文格式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因此东北地区的增值税改革试点不宜过久, 试点2年后,必须考虑逐步在其他地区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三, 注意缓解机器设备更新带来的 “机器吃人”问题。增值税转型后,由于机器设备的投资成本降低,企业科技含量提高,机器对人的替代效应增加,加上人口老龄化因素的影响, 将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面临的下岗失业压力。 对此一方面要依靠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保障配套体系建设, 在论证充分的适当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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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课税范围br />
增值税制度能否实现其理论目标 (中性和消除重复征税等),主要看:一是固定资产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能否被抵扣 ; 二是课税对象范围是否广泛, 且税款征收能否形成一条较为紧密的链条。 从对增值税原理的分析可以得出, 其课税对象范围越广, 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 也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同时征收成本也越低, 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 因此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 必须兼具课税范围广泛的特点。 消费型增值税确立后, 理想的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践价值增值额的领域, 即从横向上看, 应该具有普遍性, 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各个行业 ; 从纵向上看, 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根据增值税的自身属性和经济运行的内在关系,借鉴欧共体国家增值税征收范围过渡性推进的实践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 增值税 “扩围” 应当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基本设想是:首先, 将与商品生产和流通关系最为密切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建筑安装、 交通运输、 仓储租赁、 邮电通讯业以及农业;其次, 在条件成熟时再将不动产、 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 ; 而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则保留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义务人设计
(一) 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 “门槛”, 对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 由于其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可以将生产场所比较固定、 产销环节便于控制、 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所有工业企业, 未达到目前生产销售和应税劳务100万元年销售额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将其归入一般纳税人。 在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 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 如对容易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的商贸企业, 在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 必须从严监管。(二) 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消费型增值税建立后, 由于一般纳税人又享受了一道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就把本来生产型增值税下就存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过重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税务专家范德.P.甘地认为, “一个好的增值税制应当把小企业排除在增值税之外, 最好是对小企业全体豁免。” ①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小企业、个体户众多的国情, 全体 “豁免”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不现实的, 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必要的。众所周知,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国家推出了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的举措, 把增值税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上限为5 000元。 起征点的提高,有助于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减轻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的税负, 但是起征点提高后, 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月经营额为4 999元的不用纳税, 而刚达到5 000元这个临界点就要缴200元的增值税, 这在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 目前围绕如何核定经营额是否达到起征点, 征纳双方的矛盾时有发生。一种既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负, 又避免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办法就是改现行的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 首先, 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 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 “福利” 不变的同时, 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 从而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第三,通过设立免征额对 “弱势群体” 以扶持, 将会普遍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有利于 “三农” 问题的解决和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四、税率设计
消费型增值税应当设计差别税率, 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 对奢侈品适用高税率。 为此, 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当如下设计 :(一) 实行“差别待遇”,设计两档增值税基本税率虽然实行单一税率能更好地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但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 消费型增值税仍应承担再分配职能和责任。 所以仍应设置两档差别税率, 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一是保持原有17%的基本税率不变。 主要因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实质上相当于降低了实际税率, 如果标准名义税率再往下降, 财政将更加不堪重负。 与英国增值税标准税率17.5%和法国标准税率20.6%相比, 我国消费型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并不高, 所以保持基本税率不变, 是当前的一个现实选择。 二是设置一档13%的从低税率。 保持现行从低税率不变, 主要是对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需品,还要“差别对待”,实行“照顾鼓励”政策。与英国和法国从低税率分别为5%和5.5%相比,我国的从低税率并不低。 同时兼顾增值税范围扩大以后, 一些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实行17%的税率则税负比原来将会加重很多, 所以还须均衡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论文格式负水平。 ①(二) 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逐步实现彻底退税从2004年开始,我国普遍下调出口退税率,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 促进发展” 的原则, 执行对出口退税款的增量部分, 按中央75%、 地方25%比例共同负担的政策,暂时舒缓各方面压力。 笔者认为, 退税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改革, 准确地把握了出口退税领域各类矛盾的关键, 但改革的方向不应是在出口退税率的变动上, 其下调无法解决国家间双重征税问题, 不利于我国出口战略的长远发展。 实施标准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进出口贸易之基本政策,也是为WT0所认可、 世界各国通用的手段, 它影响到一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因此, 随着退税机制的逐步理顺, 下一步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方向不是税率的增增减减,而应当是从根本上实行出口零税率,即“彻底退税”的政策,采用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对称模式”,即“征多少、退多少”。(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征收率,设置合理税负的两档征收率我国目前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97%, 再考虑到我国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20%左右,按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应该是3.4%左右。 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 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这个水平。 笔者认为, 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从目前的6%降至4%。商业零售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15%~20%,商业批发企业划为一般纳税人征税后,按法定税率17 % 征税,税收负担应该是2.5%~3.4%。据此,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从目前的4%降至3%。
五、优惠政策选择
一是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机器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包括税收减免、 先征后返等。 从1998年1月1日起, 我国实行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从1999年9月1日起, 开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家限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也可以退还其所含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造成内外资企业不公平待遇。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 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享受“国民待遇”,购进的机器设备都允许抵扣, 所以再保留上述政策已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混乱, 不利于抵扣制度的规范实施。二是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 “先征后返”、 “即征即退” 等增值税优惠方式。 如对国内特定厂家生产的数控机床、 铸锻件、 模具产品等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的退税政策;销售“以出顶进” 新疆棉视同出口的退税政策等。 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只对国内产品和企业实施, 而对进口产品和涉外企业并不适用。因此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扭曲作用,属于被攻击的“可诉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进一步遵从WTO涉税原则,规范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比如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由于该项政策涉嫌违反WTO补贴原则,对此应该及时予以“示停”。
参考文献
(1) (美)艾伦.A.泰特《增值税:管理与政策问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3/200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 (泰)素帕猜.巴尼巴滴, (美)马克.L.克利福德《WTO总干事解读入世》——China and the WTO,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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