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我国的增值税将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由此不仅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新的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带来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处理相关业务时,从合理合法、可操作性等方面入手,对会计核算做相应的调整,以和新的税收体制相适应。
2.1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发生的变化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转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集中于会计政策的变化上。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的计量方法,增值税缴纳方法与折旧政策,但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远不如此。例如:转型后由于增值税与所得税对企业当期及以后期利润的影响,由于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抵扣范围,也将影响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以及还会影响到企业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方面。
2.2转型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假设某企业购入设备进行投资,该机器设备购入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6万元,此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其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25%。
在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该设备购入所支付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原值为936万元,在这10年里,平均每年的折旧额为93.6万元,该费用冲减当期利润,即每年减少利润93.6万元,可使企业少缴所得税93.6×25%=23.4万元,10年少交所得税折合为现值23.4×6.1446(年金现值系数)=143.78万元。随着该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逐步转移到它生产的产品中去,并且该产品的销售要交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虽然不是由企业负担而是由该产品的购买者负担,但税务机关对该设备是重复计征了增值税。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本企业购入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的原值为800万元,每年的折旧额为80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使本企业少缴所得税:80×25%=20万元,10年少交所得税折合为现值20×6.1446(年金现值系数)=122.89万元。由于在购入时增值税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讲,并没有负担增值税,另外由此少交了城建税9.52万元和教育费附加4.08万元。由上分析,具体对报表的影响分析如下:
2.2.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由于购入设备时对增值税的处理不同,将影响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及应交税费等项目。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假设购入设备当期的销项税额为140万元,则该企业应交增值税140万元,也就是说应交税费项目应为140+140×(7%+3%)=154万元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企业则只交增值税140-136=4万元,就是说应交税费项目应为4+4×(7%+3%)=4.4万元,由以上分析可知,按照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在当期增值税能完全抵扣时,转型后较转型前,资产负债均按照抵扣金额减少,而净资产不变,此时为企业减轻流动资金压力的政策效果表现明显,节约了货币资金。
2.2.2对利润表的影响
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使得当年少缴城建税9.52万元,教育费附加4.08万元,合计13.6万元,在利润表上体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项目减少13.6万元,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原值由原来的936万元变为800万元,由此少计提了折旧136/10=13.6万元,直接影响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减少13.6万元,两者都会导致企业利润总额增加13.6+13.6=27.2万元,多交所得税27.2×25%=6.8万元,使得利润表“净利润”增加27.2-6.8=20.4万元。
投资以后年度,就只会由于折旧额减少影响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减少13.6万元,导致多交所得税3.4万元,净利润增加10.2万元,由此分析与固定资产价值直接相关的利润表项目是折旧费用,即管理费用。由于增值税政策的转型,使得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折旧费用相应减少,营业利润增加,利润总额增加,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越高,折旧率越大,对利润表尤其是对净利润的影响越大。
2.2.3转型前后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比较
按照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现金流量表项目分为三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所有支出均计入投资活动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改按消费型增值税处理方法后,购买设备时支出的现金则需分项列示。其具体列示方法及理由举例说明如下: 续前例,购买设备造成现金流出936万元。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后,上述现金流出中,8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其余的136万元尽管是伴随固定资产的购置而支出,但是却作为经营活动中增值税税额的抵减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800万元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列示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确认为进项税额的136万元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项目。考虑到原有现金流量表项目中均不包含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这一内容,并且该项现金流量一般较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对此内容单列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表示。具体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136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800万元。由此造成现金流量表中以下项目的值发生变化: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新增加一个现金流出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在新确认的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由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等额减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没有变化,“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亦没有变化。在新确认的进项税额只能部分抵扣时,由于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只按照抵扣数额减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按照未抵扣掉的进项税额数增加,“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亦按照未抵扣掉的进项税额数减少。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值在转型后较转型前减少,减少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以同样数额减少,“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以同样数额增加。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在新确认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值在转型后较转型前增加,增加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在新确认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值按照可抵扣的新确认进项税额数增加。
3、增值税转型的企业财务对策分析
增值税转型是国家实施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企业应抓住这次历史性机遇,充分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这次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3.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正效应,使企业存在扩大投资和设备投资的政策激励,从而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3.2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购进时机。一般来说,购进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的现象,从而降低固定资产抵扣的幅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3.3采购固定资产时最好购买成套设备
企业购买需要安装的设备,设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就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安装过程中追加的辅助材料、发生的人工劳务费,是企业自己发生的,辅助材料若是外购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抵扣,但劳务费部分肯定无法抵扣。因此,企业在购买设备时最好购买成套设备,如果需要安装,最好由对方提供安装服务,运输费、安装劳务费等费用包含在一次供货价格中签定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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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增值税转型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说是一个具有减税功效的利好,我们应该在日常财务核算工作中充分享受该税收政策的优惠,为企业发展积累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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