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财务部门(人员)就知道管、卡、控,不“体谅”别的部门和业务人员,把业务人员看成是“小偷”,办业务时就好比“警察”审查“小偷”。他们就此认为,财务部门的工作就是监督。
财务会计工作该不该有服务职能?怎样才能更多体现服务,化解这种被“误会”的局面?
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上,服务的涵义越来越广泛。以产品和服务来做个区别来说,服务是具有无形特征却可给人带来某种利益或满足感的可供有偿转让的一种或一系列活动。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监督和服务的对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广义的监督与广义的服务没有直接对应关系,服务与监督是对各自特定范围的人或者事情实施某种形式的行为。本文所要探讨的则是对相同对象开展工作时所产生的两种方式,在哲学意义上属于事物的两个方面。
当一个事务体上同时要产生两种不同行为时,其方式在物理意义上是矛盾的,是相互排斥的。监督,是一种防范性的控制行为,而服务则更多的体现为给对方以方便快捷、帮助、指导等,不应该让对方感觉到你是在监督而不是在服务。
一个流程的两个方面
反映与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其中,反映也是服务。把“反映”职能科学化、现代化、创新化,其核心就是“服务”。而为满足现代企业发展要求,会计工作被赋予了更多的管理要求,并与财务管理融为一体,在实施具体“反映职能的过程中”还要肩负起管理要求。于是,监督职能就融化在会计工作全过程中。
财务会计工作的服务内容及服务对象是经营过程中涉及经济活动的人和活动,服务的目的就是在履行职责的原则下把经济业务用会计语言合理反映出来,协助其他部门(人员)完成经济活动,反映经营成果。
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内容及监督对象是执行经济活动的人以及经济活动发生的结果和过程(业务发生的过程),过程包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工作的服务与监督是一个业务流程的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是一个整体的内在要求,它们也是符合“对立统一”规律的矛盾体,自然也就是促进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辩证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体现,更是辩证法在财务管理中的实践。简而言之,财务会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并非是相互割裂的、非此即彼的。无论是监督还是服务,均为组织行为,而非部门行为。
财务综合了服务和监督
一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需要加以计量和确认的经济业务都要通过会计语言和会计所特有的计量方式反映出来,并记载于会计账簿之中。
确认时所采用的方法要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确认过程和利用账簿的形式记载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不合规定的发票就不得报账和记账。
面对业务部门的报销人员,财会人员的工作首先就是监督,监督过程中处理业务的依据就是相关法律法规。而财务监督的结果就是企业的经营和财务行为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这个过程中,很难分清财务会计工作是单纯的服务还是单纯的监督。显然,这不是简单的服务或者监督中的一种,而是一种综合了服务和监督的管理行为。但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业务人员在不是很理解的情况下,认为财会人员是在拿法律法规做文章,严重点说,就是在设卡阻挠业务的实施。
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
财务会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是同一主体、同一对象,在同一时点或者过程的不同阶段要实施的两种方式,而两者从本质上又是相互矛盾的。
如何把握好这种尺度、程度、分寸?广大财会工作者要认识到,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托是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是主干,是根,会计活动是枝叶,二者共生共长。没有主干,会计活动就没有载体,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没有会计和财务管理,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难以保障,成本和效益、效率关系难以体现。现代管理给财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就是主动服务于生产经营,用财务管理的优势,在科学理财、增收节支、税收策划等诸多方面促进企业进步,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等。
于是,财务服务和监督的作用从内部管理角度更多的体现为服务,企业发展也要求将这种适应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与生产经营、科研、投资等管理工作充分协调、相得益彰。
在这一过程中,财务会计工作可以通过服务和监督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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