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优税制理论表明,一个好的税制一定是对经济主体行为扭曲最小的税制。而遗产税的征收将改变人们对生命周期中消费和投资的预期,产生超额税收负担。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到财产所有人对于消费和储蓄的选择。遗产税课征的结果,会使继承人消费的相对价格高于财产所有人,因此,理性的财产所有人通常会增加自己的消费、减少储蓄,以规避未来可能面对的巨额遗产税负担,从而导致储蓄的减少。遗产税的开征还可能带来投资的减少和资金的外流。
其次,个人财产信息不透明。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财产评估制度,此外还存在大量隐蔽性财产,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无疑给遗产税的征收带来严峻考验。
另外,遗产税是国际上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税成本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税务部门对居民的个人资料掌握得不够充分,资产统计口径不一,这将造成征税风险;对居民的资产评估与统计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与会计人员的帮助,这些也是一笔巨大的征税成本;此外遗产税制往往漏洞较多,税收筹划空间较大,从很多国家征税实际看,甚至会出现遗产税收入不足以抵偿其征税成本的现象。
还要考虑的是现行法律难以配套,部门协作困难。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还没有公民或个人缴纳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开征前还必须对相关法律予以修订;被继承人的遗产形态多种多样,如土地、房屋、车辆、船舶等,涉及到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有关部门出于保密或部门工作需要的考虑,往往不愿(或不能)提供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从而使遗产税形同虚设。
虽然目前开征遗产税尚存不少困难,但笔者认为要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建设需要,积极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的经验,尽快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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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遗产税的开征,将填补中国现行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中国税制的完善,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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