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法国审计机制提高我国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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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审计独立性现状分析
  2005年9月28日,审计署发布了第四号审计结果公告,在其进行抽查的1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14家出现问题。其中有37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这不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投资者惨痛的投资损失,而且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公正性遭到了质疑,使得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步入了信誉危机时代。
  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和二为一,注册会计师要对审计付费者进行审计,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审计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委托人的缺位而使公司的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委托人,正常的审计关系模式发生了变异。面对自己“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审计意见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另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乏力、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也是独立性缺失的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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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法国审计运行机制的借鉴意义
  法国是出现审计舞弊很少的国家,其审计的质量得到了从政府到企业和投资者的信任,审计管理体制运行的很有效率。法国审计管理体制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与美英体制相比,审计行业与国家的联系更紧密,这一点与中国相近。法国审计运行机制有以下特色:
  1.行业组织
  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两个全国性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的是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两师”并存的制度。会计服务业务和审计业务各分属注册会计师公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监督和管理。执业注册会计师只能从事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业务,而不能从事审计业务,只有执业注册审计师才能从事审计业务。
  2.收费制度
  收费制度方面,法国与大多数国家的收费制度不同,实行集中支付与结算。由证监会每年向上市公司预收审计费,最后由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算,在结算时,证监会可从中直接扣除其违规的罚金。
  3.行业监管和处罚
  法国审计行业管理由全国审计师协会实行自我监控。安然事件发生后,法国于2003年8月1日颁布了《金融安全法案》,并依据该法成立了审计师高级理事会。其任务一是与法国审计师协会一起负责对职业界进行监管;二是监督审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法国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得非常严格并且具体,审计人员如果违反财经法规及国家法律,会有明确、具体、清晰的处罚措施。
  法国审计行业以职业界组织自我监控为主,又带有相当的司法色彩。对于审计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既保证了他们执业中的独立性, 又防止了他们与被审计企业勾结舞弊,有效地保证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信誉。因此法国的审计模式对正处在转轨过程中,并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提高我国审计独立性的几点建议
  1.行业组织
  我国目前只存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利益冲突。由于顾及巨额的咨询收入,在财务审计方面自然是“网开一面”。鉴于此,我国的行业设置可做以下调整:
  (1)充分考虑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和可能出现的相互影响,将现有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拆分为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和从事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一来就避免了“自我复核”风险。
  (2)从事审计的人员资格认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有三个核心组成部分: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实施标准化计量规则的能力(即职业中的谨慎)。因此,对只从事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们可以仍然沿用以前的考试方式,但对于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审计师我们还要考核其自身的道德水平、信用水平。考察其是否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素养。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ACCA表示“会计执业道德体系将被列入2007年ACCA资格认证的考试大纲”。我国也应加紧制订相关规则。
  2.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审计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人虚拟化,委托人的虚拟化使得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 审计委托关系也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审计, 并接受经营管理者支付的审计报酬。从而对审计单位的独立性产生了巨大影响。
  (1)鉴于法国的做法建议将虚拟化的委托人转化为真实的审计委托人——“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见下图)。这个机构的具体工作包括:接受企业委托聘任合适的事务所, 并按照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和手续费; 聘请适当的事务所并签定契约、接受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支付审计费用; 将审计报告转交给企业; 全面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这样, 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 事务所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 可以有效解决或有收费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研究》课题组,2005)。
  (2)在收费标准上,可实行双轨定价政策,即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与上市公司的付费标准相分离。对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体现信誉机制的作用,信誉高的事务所享受高收费,信誉低的师事务所只能获得低收费。对上市公司的付费标准采取统一定价。同时考虑借鉴国际惯例, 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 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 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
  3.行业监管和处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有财政、部门和证券主管部门。为使政府监管部门充分履行其职责,应借鉴法国审计体制,改变监管职能交叉状况,将审计行业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部门,以此来提高监管效率。一方面要制定或修订法律、政令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职业行为,另一方面要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律化管理的规则和方式,进一步提高自我监管的效率。为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会员遵守职业规则的情况,制定一套较完整的办事程序,以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行业处罚方面,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计实务中, 由于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起诉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避重就轻等原因而导致了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这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 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国可借鉴法国的做法,将法律法规制定得更加清楚具体,而不仅仅只给定一个大方向。只有越具体才越有约束力。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需要较多的具体规定, 一般性的法律道德准则有可能被空洞和表面化。
  通过上述三项措施,我国审计独立性问题将会得道有效的解决。
  首先,同时设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收费监督委员会的设置,解决了审计机构的财务独立性问题。一方面,长期困扰独立性问题的委托方(即付费方)与被审计单位合一的问题得以解决;另一方面,审计机构剔除了非审计业务,同时又有标准且详实的收费标准可以依据。审计机构在财务上不用受制于被审计单位,这样一来就可以独立的进行审计,发表客观、公允的审计意见。
  其次,在审计人员独立性方面,我们选拔审计人员的标准由原来的单一的专业技能测试,到考核审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计人员实质独立性的问题。
  最后,审计人员冒险从事有悖于独立性原则活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监管和处罚的法制不健全。制订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将规范审计人员行为,促使其遵守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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