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
现行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将研发工作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且仅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但如何划分两个阶段却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导致难以准确计量各部分支出的金额。
为了解上市公司是否披露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笔者选取在沪深股市上市的医药制造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因为这两个行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一般均比较大,且投入力度关系到其核心竞争力)的60家上市公司,选取其2007年年报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公司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部分,对其年度报告中与研发费用有关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的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
在所抽查的30家医药制造企业和30家计算机应用服务企业当中,只有3家(占5%)企业披露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如何划分的。医药行业有两家披露,占抽取数量的6.67%,医药制造行业中进行了披露的两家为双鹭药业和复星药业,概括起来即为:医药行业的研发项目在取得国家临床批文前是研究阶段,取得国家临床批文后是开发阶段。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中进行披露的只有3.37%,仅为金智科技一家企业,说明计算机行业对研发划分的披露较之医药行业更困难。金智科技披露的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条件是:已完成项目的需求分析、方案设计、技术预研,进入开发阶段。但其实这个核算方法的披露还是较为笼统的。其余57家企业中有的一点都未进行披露,有的即使披露也只是照抄准则中关于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定义划分。但准则的定义只是笼统的划分,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其具体确定标准应该是不同的,每个企业的分法应该更加明确。
(二)开发阶段“资本化”五个条件的确认
现行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五项条件虽然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但具体实施起来很难操作,均主要依靠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客观上为企业利用此规定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尤其是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医药制造行业、计算机软件业等。
如表1所示,在所抽查的30家医药制造企业和30家计算机应用服务企业当中,只有6家(占10%)企业披露了开发阶段资本化的条件。医药行业相对好一些,有13.33%,计算机行业只有6.67%,再次说明计算机行业对资本化条件的确认较之医药行业更为困难。其他54家企业有的一点都未进行披露,有的披露了也只是照抄现行准则中开发阶段资本化的“五个条件”。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中披露的两家企业为金智科技和亿阳信通。金智科技披露的较为详细,有具体表述,可以看出金智科技对资本化的五个条件作了很好的说明,但仍未确定出一套很好的标准。亿阳通信为了更好确认多了一个条件,但还是很笼统。
(三) 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
为了解上市公司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现状,经查阅沪深股市60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以“规范、全面披露”、“粗略披露”、“无任何披露”三个档次加以分级,得出的统计数据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医药制造行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的披露所占比例均为60.00%。虽然两个行业披露比率均已达60.00%,但是进行规范、全面披露的企业还不多。医药制造行业中,有7家,占23.33%的企业进行了规范、全面披露。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中,仅有2家,占6.67%的企业进行了规范、全面披露。所以可以看出,尽管两个行业的披露比例是一样的,但医药制造行业的披露质量更高一些,详细披露的企业较之计算机行业更多。计算机行业虽然披露比例也较高,但大多数也只是粗略披露,并不能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全面的情况和信息,不利于他们做出决策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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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研发基础数据的公司不多
为了解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的具体情况,经查阅60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研发费用的披露,得出统计数据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看出,医药制造行业披露比例为33.33%,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仅为20%。按一般惯例,这两个行业的投资人会根据研发投入数量及其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趋势等信息预测和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但从两个行业整体来看,只有16家,占26.67%的公司披露了研发的数据。虽然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研发信息的面在扩大,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被抽样的60家公司里只有5家进行了完全的披露(医药3家,计算机2家),只占到8.33%。另外,18.33%的公司披露了研发费用的金额,但只披露了开发支出的期末期初数,或者是研发投入的一个总额。至于计入损益金额、计入无形资产金额都没有披露,这对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判断、分析还是很不充分的。
(二)披露未来研发投入计划过于简单
从表3中可以看出,披露研发未来投入计划的公司有39家(占65.00%),但是进行具体研发计划披露的公司只有20家(占33.33%),其中医药行业11家(占36.67%),计算机行业9家(占30.00%)。虽然这一比例较之以前已有很大进步,但是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远远不足,因为这对判断一个企业未来研发走势甚至企业前景都是很重要的。计划披露得越具体,投资人也就越能明白他是否应信任该企业,是否应为该企业投资。而在有所披露的企业中,将近一半的企业只提到了未来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这种几乎雷同又无实质性内容的陈述,难以发挥信息披露应有的作用。
(三)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缺乏具体规定
现行准则只要求研发费用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不能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可予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已完成的计入无形资产,未完成的在开发支出中反映。其实强制反映出来的只有资产负债表上的开发支出的期末余额,至于这个余额是怎么来的,准则对其在附注中的披露并没有要求。在所抽查的60家企业中,披露的也只有开发支出的期末和期初金额,至于研究阶段有没有费用、有没有开发阶段已经完成的计入无形资产并没有披露出来。只提供开发支出的一个期末余额,披露内容不具体,不详细。
(四)披露有关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缺乏个性化
从表1可以看出,在60家被抽样的公司中,只有3家企业详细披露了研究与开发的划分,6家披露了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其余企业披露的有关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基本都是照搬会计准则,缺乏个性化。企业应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制定有关规范,这样才便于内部管理、产品控制及外部监管。
三、导致研发费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主要因素
(一)强制性披露的制度安排不到位
在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改为核准制全面启动之际,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全新的招股书与上市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号,并在2003年和2006年予以修订。在应披露的财务指标中,增加了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研发占主营收入的比重两个新指标。要求对企业这些关键要素进行强制性披露,揭示此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或风险所在,以便于市场做出投资选择,同时也表明了研发披露的重要性和披露的发展方向。这是证监会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对研发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但仅限于此,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研发信息做出详细规定。证监会2005年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与研发项目有关的信息披露,在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研发计划,对研发披露仍然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披露的规定也不是很到位。出于各种考虑,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披露研发的基础数据,其他有关研发的详细信息也是能简则简。
(二)企业的顾虑
企业研发项目、研发投入、研发进展情况等信息是竞争对手密切关注的,许多企业因为担心泄露商业秘密而不披露研发信息。王雄元(2003)的调查显示:有99%的上市公司认为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一个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另外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企业在披露了研发信息后,其竞争对手可以通过搭便车了解上市公司的研发情况,从而制订应对措施,使上市公司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三)研发成果的不确定性较大
企业在投入研发费用后,并不能确定其研发活动是否能成功,也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能为公司带来预期的收益,因此,研发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有关企业研发活动的信息都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关于不利于研发活动的信息和研发活动失败的信息如果披露会导致股价波动,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企业宁愿放弃披露研发信息。而且,各行业有各自的特点,同行业的各个公司又有自己的情况,所以研究与开发的划分、资本化条件的确认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国家难以制定出具体细致的准则,企业也难以披露出可以当标准来执行的内部规范。
四、规范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设想
(一)研发费用数据的披露内容应具体化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研发基础数据的公司不多,只达到26.67%,而且数据披露较完全的企业仅占8.33%。在查阅公司年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研发费用支出较多的医药计算机类企业都非常重视核心技术能力的开发,在年报中都披露了其正在进行的相关研发项目,但在其后的附注中,却并未查找到相应具体披露的研发费用金额,使得投资者无从知晓企业具体的研发投入。但投资者在了解一个企业的研发项目时,所要获知与研发费用相关的信息应该是详细具体的,以便于追踪资金流向,合理保障自身权益。尤其对于医药制造行业的企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的企业来说,其创新能力与研发费用的投入息息相关,它关系到企业长期、持续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保持。所以研发费用支出的合理与否不仅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投资者决策也十分重要。IAS38指出,“研发与开发支出信息披露应包括:(1)财务报表应披露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2)研究与开发支出由直接归属于研究或开发活动或能够以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给这些活动的所有支出构成。”因此,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按现行会计准则披露当年研发数据时,应分项目披露其构成情况,使投资者能够查阅所有明细项目;另一方面,企业还应披露截止到某一时点的企业研发支出总额、已投入尚未确定结果的研发资金额度及研发支出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率等,以便投资者能结合企业连续的研发费用投入及其经济效益来做出评价和预测,避免忽视研发成果较研发投入的滞后性。
(二)加强与研发相关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研发费用信息也只是限于当年发生的数字等一些粗略的信息,而没有披露有关的具体信息,缺乏未来的信息预测,对投资者传递的信息不够全面、有效、充分。SFAS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指出,“研究与开发支出信息披露可能性包含的事项有:1.单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性质、地位和成本。2.专利的性质和地位。3.有关新产品、改进产品、新流程或改进流程的计划。4.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原则,都不要求提供。”所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揭示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规模、投入的具体项目名称、各项目支出额、项目进展及项目成功应用前景等信息。另外,还应该包括一些涉及研发的重大事件、公司所处行业涉及的核心技术发生的重大变化等等。从这些附注资料中,信息使用者可以看出每个研发项目的进程及未来的可能变化,是否有新的机会或风险出现以及是否有未来的市场潜力。这对评价企业业绩及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至关重要。企业在披露当前研发费用信息的同时,还应提供一些未来预测信息:如研发项目的估计总投资额及研发所需的时间、成功的可能性及项目风险、研发项目的预计未来应用前景等等。这些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三)加快企业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速度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只在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导致信息使用者得到信息的时间比较滞后,并且由于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滞后性,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信息,影响相关投资决策。上市公司除在年报披露外,还应在中报和季报中披露研发项目当前的进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计划以及客观、科学地评估项目所能产生的收益,等等。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度,更好地提高信息决策的有效性,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对企业的研发情况和科研技术力量进行评价,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制定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管措施
由于研发费用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披露研发费用信息,自愿披露的意愿不足。监管部门应协同一些服务机构制定相关措施,健全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抵御会计处理方式非法操纵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督促企业详细披露研发费用,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有效信息传递不足的问题,为投资者传递更有效的信息,提高对研发支出处理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会计政策基本上是照抄会计准则,从企业外部根本无法了解其如何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如何“资本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的,因此,也应在此方面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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