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相对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税务规定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处理。
(一)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因而应作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项目。
(二)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
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由以上规定可知,企业按会计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计税时就成为暂时性差异,企业在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当期应按计提的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
(一)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准则对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当期损失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应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按当期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事项,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将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作者: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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