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许多企业武断地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于是对于许多可以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然而一些不能随意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必要的要接触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体户,和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而要求每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专用发票是比较困难的。在与这些小企业往来的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因为拿不到一般发票或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徒增了税务成本。
针对这两类企业,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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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企业的做法是一个筹划的误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而且盲目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节税。
案例1: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2000元的物品,进项税额应为340元(2000×17%=340),若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则销项税额为374元(2200×17%=374);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102元(1700×6%=102),若同样以2200元的销售价出售,销项税额为374元。比较两套方案,会发现从小规模纳税人(2200-1700-374+102=228)处采购的产品税后利润比向一般纳税人(2200-2000-374+340=166)采购多62元(228-166=62)。
2、第二类企业只要进行科学的筹划,其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笔者认为,既然经常要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大企业不妨在企业以外再开设一个单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当需向大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当需要向小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⑴可以不建立帐簿(零散繁杂的业务对建账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麻烦的工作);
⑵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不用精确的算出收入支出,税务管理简单)
⑶无须收取专用发票(可以与各种客户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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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企业购货规模与结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非常重视其产销规模与结构,而对其采购时的购货规模与结构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同产销规模与结构一样,购货规模与结构存在一个大小与合理与否的问题。市场需求决定了企业的产销规模和结构;而产销规模与结构又制约着企业的采购规模与结构。一方面,企业不能花钱购进利用率低下甚至闲置的产品,存货管理的要求便是以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大的资产。另一方面,我国是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国家,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是需要计征增值税的,所以为了减轻税负,为了有效利用资产,企业应该依据市场需求及自身的生产营运能力确定一个适当的采购规模和合理的采购结构。
三、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采购环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正是因为其重要性,签订经济合同时的陷阱也很多。这里,我们就与税务相关的两点问题作简要地分析:
1、分清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的税负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的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
案例2:一种原材料,售价100元的与售价102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含税价格,后者不含税。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按102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02元,可以抵扣17.34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84.66元,显然卖价高的原材料划算,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
2、分清税法与合同法采购固定资产是生产性企业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3: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上面的案例中,买房的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企业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偷税漏税的责任要由卖方承担。
四、收取发票时的税收筹划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经济活动中拥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在采购时要注意,一定要索取发票并且一定要取得正规发票。
案例4:企业采购部为了为公司节省2万元的材料费,没有向采购单位索取发票,只拿了一张收据。结果财务部一算,不但没有节省成本,还让公司实际上亏损了3万元。这包括价值10元材料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合法凭证的成本10万元,企业要多交所得税3.3万元。原来以为是节省了2万元,实际上损失了3万元。
由案例可知,若企业要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所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发票也可以使这部分材料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况且发票是消费的合法凭证,有什么消费纷争可以发票为凭据。
案例5:某建材公司在年度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有价值1000万元的进货发票不符合要求,这些发票存在同一个问题:销售方名称与发票章公司名称不一致。据建材公司交待,这些发票出自同一供应商,但该供应商经常更换名字,并开具其他公司名称的发票来偷逃税款,但建材公司认为发票不是假的并可以获得一定“好处”,于是发票照收不误。结果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建材公司取得的该部分货物的发票全部不再税前作为成本。
其实生活中这种案例有很多,有些企业平时规规矩矩,认真纳税,结果因为做生意交往的供应商偷税而多缴许多冤枉税。其实,主要问题在于对方提供的发票可能违背税务法规,企业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在税前作为成本费用。
在收取发票时,要重点留意的事情有五件:发票是否真实、发票上所列金额是否属实、发票上所列货物名称是否属实、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发票专用章是否正确。
偷逃增值税的手段一般是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甚至制造假发票,跟这样的供应商做生意,非常容易成为对方偷税的牺牲品。所以如果有不对头的发票,一定要拒收,必要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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