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变化
1.1 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旧准则比较新准则的变化:①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②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债务法;③摒弃了损益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2 所得税会计差异分类的变化
旧准则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基于资产负债观,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到了资产负债观。暂时性差异也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1.3 在减值确认与计置上的变化
旧准则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及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会计研究的核心,资产负债表的逻辑。
1.4 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该方法下,除有限的特例外,要求企业确认所有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新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列报,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也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使得“递延税款”的含义大为扩展了,并且更具有现实意义。旧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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