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可汇总缴纳增值税,执行1%和3%的预征率。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哈尔滨铁路局等21家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97家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通知》强调,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财税[2013]74号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作者:伊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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