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英美国家一直以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董事会掌握经营与监督大权的一元制,缺少监督机构(如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等等大股东控制公司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阻止。独立董事便是在这样的公司结构背景下,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独立董事能否发挥其监督者的作用,完全取决于是否能对其独立性拥有良好保证。
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公司采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不同,我国公司实行的是二元制治理结构。即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权力机构分别执行决策、经营与监督职责。但由于董事会掌控着经营大权,在公司运营中处于上风地位,导致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由此,我国效仿西方国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此弥补监事会在监督上的不足,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我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给出了独立董事的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由此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即中立性与独立性。
相比西方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以下特点:国有股份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股权集中在极少数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不仅管理能力不足,也缺少参与治理的利益驱动力。而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的决策常常是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来看,独立董事为了履行其监督职能,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不能完全站在大股东的利益立场。然而,由于中国的中小股东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为了投资公司获取长期效益,而是通过频繁的股票买卖交易赚取差价,获得短线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也并不一致,这导致他们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缺乏关注动力,也必然并不踊跃参与公司管理,更不用说保障公司长线利益,即缺乏承担公司监督职责的内在驱动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独立董事也不应完全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否则无益于董事会的团结与效率的提高。当然,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选举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来得到保护,与此同时,独立董事所拥有的对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发表独立意见的特权,也是用以遏制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独立董事维护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公司多边治理理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公司的投资者即大小股东,也包括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如公司的债权人、供应商、全体职工与公司产品的消费者。由于现代企业的投资意识增强,对财务杠杆的利用度加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越来越高。当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之高不逊于投资人。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发展,必须确保独立董事对于公司诚信与勤勉度的监督责任;而独立董事对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体现在对职工合法劳动权力与劳动保障权力的维护,并监督薪酬委员会制订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薪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责、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的核心在于保持其独立性。
相关文章:
资产负债观及其应用的文献综述04-26
浅析会计监督现状及对策04-26
企业财务目标主流观点评述04-26
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与综述04-26
美国税收管理的特点及启示04-26
“安然”敲响会计信息质量的警钟04-26
借鉴国外经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04-26
出口退税操作实施的国际借鉴04-26
中国—东盟农产品零关税对农业的影响04-26
日本房地产税制概况及经验借鉴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