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对财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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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的性质与基本要求
WTO(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它是取代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GATT)而建立的一个国际性贸易管理机构。它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成员进行多边贸易协议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并促进上述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为成员提供谈判的讲坛和谈判成果执行的机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定和程序的谅解;管理贸易政策的评审机制;为达到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以适当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进行合作等 。
WTO对成员国(或地区)的基本要求是各成员之间实行最惠国条款与国民待遇、实行关税减让、取缔不合规定的非关税壁垒、促进公平贸易、鼓励各成员的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等。它要求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通过反复谈判所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争端解决规则,其目标是力图建立长期稳定的多边贸易体系,加快经济全球化步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中国加入WTO,一方面在世界贸易中取得与其他成员的平等地位,享有最惠国待遇,有利于我国工商、服务与金融企业等各类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又必须按WTO的规定真正转变政府部门的职能,作到“政企分开”,全方位开放国内市场,给予其他成员国民待遇,让外国各类企业平等地进行中国市场,使竞争加剧,面临严峻挑战。国际经济环境的这一重大变化,导致理财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必将对中国财务理论与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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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加入WTO对财务管理实践的主要影响br />(一)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相关的财务条款
企业经营者与财务主管人员,应尽快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中涉及财务方面的条款,作到既充分享受优惠待遇与平等权力,也要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例如,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控告的补贴和不可控告的补贴三类,前两类要立即取消,第三类补贴可在协议生效后保留5年。企业经理与财务主管人员对自己出口产品的补贴,应区分三种情况加以处理,对前两类应取缔的补贴则应受按规定不再享受,而对于不可控告的补贴,则应明确告诉购方,并按规定公开信息,避免遭受国外竞争者控告而增加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又如,WTO关于税收国民待遇的规定方面,一国的税收可按不同征税对象设置不同税种,但同一税种的税负却不能因人而异,对国内外企业应一视同仁。了解这一关系着企业出口或进口产品的价格与盈利水平的规定,企业产品或服务出口时,应了解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税种与税负水平,考察对方是否遵守WTO的规定,如发现有税收歧视行为应提出异议,甚至改变出口对象。
(二)要加强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
WTO使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加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已变得十分迫切。跨国公司是指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控制东道国当地企业使之成为其子公司,并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国际性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已有近400家进入中国 ,美国的星巴克、普尔斯马特、必胜客、麦当劳等已在中国各主要城市大量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相比之下,我国的跨国公司为数甚少,在国外投资设分公司与子公司还刚刚起步,多数还处在与外国企业进行项目合作阶段,要能在与外国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我们必须建立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尽快组建中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跨国公司的组建与运作中,必须在外国开展融资、投资活动,进行国际结算与外汇汇兑业务,建立与完善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办理向外国政府的纳税业务,在遵守WTO规定的条件下,制订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处理好关联交易等,这些都属于国际财务管理问题。与此相联的是要加强母公司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监督与控制,防止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者侵犯母公司的权益。在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中,财务主管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内的财务法规,还要通晓东道国的财务法规与税法、金融法、产业政策和政治经济形势,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搞好资本跨国经营,以较少的资本投入取得更多的收益。
(三)要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财务措施
保护各国知识产权是WTO的基本要求之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大量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过去强调的是如何保护外国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等,这无疑是必要的。但应看到,在加入WTO后,随着外国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合资、联营、兼并、收购的经济活动迅速增加,我国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向外国企业投资也将不断增多。在这些产权变动中,必须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确认、估价、交易、结算、入帐、监管、摊销等财务与会计处置。在财务处置中,要照WTO有关规定进行。对合资入股的外国知识产权,要对其技术先进性和时效性进行鉴定,按未来收益折现作价。其购入方式是采取一次购买,还是收入提成,或投资折股,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对方的要求反复协商确定,对外方不应作无原则的让步。对输出的知识产权,也应正确估价,选择好投资方式,力争取得更大的回报,不能为取悦于对方而作不必要的让步,损害自己的权益。
(四)要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WTO成员之间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的交易会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单纯依托国内市场的企业将难以生存。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人民币与外汇不仅在经常性项目下要自由汇换,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汇换也将逐步放开。仅管我国未承诺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时间,但从长远看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这里有几个原因:一是外国投资者将由过去对中国的实业投资逐渐走向实业投资与证券投资并举的局面,我国资本市场也需外资的进入以补充新鲜血液;二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期货市场、期权交易的发展,外汇市场也必将开放,走向外汇与人民币间的自由兑换;三是随着我国经济势力与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币必将成为世界几大国际性货币之一,客观上要求人民币与外汇自由兑换,包括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同时,人民币的汇率也将逐步走向市场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将大大增加企业的外汇收支、外汇资产与负债的风险,要求在财务上加强外汇风险管理。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应熟练掌握国际上通行的外汇风险防范手段,如外汇汇率变动趋势预测、结算币种选择、外汇期货买卖、外汇保值条款的运用等,尽可能预防和防范外汇风险,并力求在外汇兑换中获取更大的收益。
(五)要重视财务索赔
WTO的各项协议要求各成员之间实行公平竞争和非歧视贸易,但成员国(或地区)之间常常为了保护国内(或地区内)的某些弱势产业,甚至有时为了政治目的而取悦某些势力集团,采取违犯WTO有关协议的办法,对进口外国某些货物征收高额关税,阻止外国商品进入国内,给外商造成巨大损失。例如,最近美国布什总统为了保护国内日益衰落的钢铁企业和争取钢铁工人的选票,不惜启动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对钢村、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此举给美国最大的钢铁供应商欧盟造成高达数十亿美元的损失,中国、韩国、日本、巴西等国将因此深受其害 。这一典型案例告诉我们,WTO的协议的制定与执行是充满矛盾与斗争的。作为企业经理与财务主管人员,一方面要了解自己的商品出口到有关国家的未来前景,对有可能采取限制的进口国应早日察觉,尽可能少出口,避免争端突然出现而措手不及;另一方面要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反击”意识,对违反WTO协议精神,损害企业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要配合政府向对方进行财务索赔,必要时应向WTO内的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力求减少财务损失。
(六)要维护财务信用
WTO协议的执行是建立在各成员之间的商业信用和财务信用的基础之上的,对不遵守信用的成员将受到惩罚。我国企业经理与财务主管人员对遵守信用问题应高度重视。在自己的货物、服务为知识产权输出时,一定要事先通过网络或可靠渠道了解对方企业的信用纪录和企业经理的个人信用纪录,情况不明时不能随便与对方签定合同与发出货物,防止被外国的骗子与信用不良的人欺诈。当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时,应该诚实守信,在收到进口物品并验收合格时,应及时支付对方货款,绝不能“赖帐”,破坏了自己的信用,使自己在国际贸易中被淘汰出局。为了帮助企业维护商业信用与财务信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大力气建立我国企业与经理人员、财务主管人员的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通过网络向国内外公开;另一方面,也要作好信息搜寻工作,对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信用状况与个人信用状况通过网络向国内企业公开,作到知己知彼。对企业要求查询的某些国内外小企业的基本情况与信用状况,应该开展查询服务,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维护信用中的作用。
(七)要搞好国际税收筹划
WTO规定了税收国待遇原则,“它要求一国税收可以区分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的税种,不能因纳税人(即负税主体)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即不同国籍、不同资金来源的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 。这就是说,不同国家所设的税种是不同的,只是同一税种不能对不同纳税人采用不同税率。这一规定主要征对间接税(按销售额或增值额征收),对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国民待遇问题,则属于WTO规则未加规范的领域。同时,WTO的规则在坚持国民待遇和不搞税收歧视的大原则下,并不限制各成员国(或地区)根据宏观调控和促进某些产业发展的需要,对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税收整体水平大体接近的条件下,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均有所不同,这就为财务上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际税收筹划是在遵守东道国税法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纳税计划安排,使企业总体税负水平最小化的一项财务管理工作。国际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财务行为。合法是遵守东道国的税法与有关法律,不准偷税漏税;合理是享受东道国宏观经济政策所给的税收优惠,符合对方要求,不是故意钻税法的空子。搞好国际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法和相关法律精神,了解东道国所鼓励的投资产业与进口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将东道国的税收导向和企业的生产与销售产品的结构尽可能地协调好,多出口东道国征税的税种少、税率低的产品与服务,少出口东道国征税的税种多、税率高的产品与服务,尤其要重视对方有减税免税照顾的产品与服务的出口。当出口产品与服务品种多时,要在各品种出口量上进行结构优化,用加权平均法求得综合税负水平最低的出口结构,据以制定出口计划,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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