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现今学术界对企业集团的一般定义为:企业集团是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同时结合企业之间的协议方式为补充纽带的多法人企业联合组织[fll。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集团在世界各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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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我国企业集团管理现状
我国企业集团是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高度发展的产物。近几年来,随着“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战略的实施,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得到加强论文下载。
1.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初步形成
母子公司体制是企业集团的一种典型形式,即以一个大公司为核心,通过投资控股、参股而形成的企业联合体。核心企业就是母公司,它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又通过控股、参股,控制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管理整个企业集团的运行。母公司本身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同时对外代表整个企业集团;子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企业集团内部集权与分权模式存在较大差异
尽管已建立起了母子公司体制,但企业集团内部集、分权管理模式尚不统一,企业集团权力集中程度两级分化严重。一部分企业权力高度集中,母公司管理决策层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几乎一手包办,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由此受到极大影响,对母公司有很强的依赖性。与之相反,另一部分企业集团在实施管理时采取权力高度下放,给予子公司自由权,采取松散管理的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子公司作为独立、分散的利润中心,子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影响到母公司甚至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企业集团内部散乱、效率低下的情况时有发生。
3.企业集团治理有待改进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在全国2 692家企业集团中,有20%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没有进行公司化改制。改制后的母公司,还有一成没有成立股东会(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近两成没有成立监事会,总经理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的占1 /337。
(2)考核体系不规范。大多数企业集团目前基本上是在下达任务指标的基础上,孤立地考核个别量化指标,缺乏系统性的考核评价指标。再加上受企业信息失真和各种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得出的考核结果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并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真实情况。
(3)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经营者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措施不具体,方式不固定,作用不明显,责任追究也不落实,经营者责权利不统一。
三、完善企业集团管理的对策
1.从企业集团自身来讲,练好内功,加强公司治理 。按照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2.正确选择组织结构,建立的运行机制。如涉足产品种类多、规模大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可考虑采用事业部制;业务完全相关的、适合采用控股公司结构的,可采用控股公司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该将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层次限制在2-y3层以内,实行扁平化管理。
3.大力实行经营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升企业集团竞争实力。按“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方式,突出主业,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企业集团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企业集团“偷不走、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的核心竞争力。
4.妥善处理内部集、分权关系。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是出资人与被出资人关系。从集权角度看,母公司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子公司行使资本受益权;对子公司大额借贷和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重大资产变动等事项,根据需要列人企业集团重大事项范围,由母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享有人事任免权,并建立科学的效绩考核指标体系,既要有定量分析又要有定性评价,更好地履行监督和考核职责。
2.从国家来讲,加强立法,为我国企业集团的健康提供制度保障
(1)完善《公司法》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只规定了每一单个公司的地位,而对企业集团尚未作专门规定。这方面,德国和我国地区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可以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增加专门章节对企业集团予以规范,使企业集团的成立、法律地位、母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等有法可依。
(2)增加《企业破产法》关于处理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破产问题的规范。在企业集团经营
的条件下,无论是母公司破产还是子公司破产,或者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破产都会同时涉及到母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现行《企业破产法》应相应增加处理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破产问题的规范,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
(3)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限制合并的有关条款。对组建企业集团不加控制,无限制地扩大企业集团的规模,势必导致过度集中,引起垄断。从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将控制企业集团规模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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