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营改增”试点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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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目前试点省市的情况,总结物流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分析物流业“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物流业“营改增”试点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物流业 营改增 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是“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2011年8月,《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九条”)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本次“营改增”试点,首次将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列入应税服务范围,就是落实“国九条”的一项具体举措,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解决物流业重复纳税和发票管理等问题。试点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同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负理应有所下降。
一、物流业“营改增”试点存在的问题
1. 大型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增加明显。“营改增”前,货物运输业务缴纳营业税,货物运输公司在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燃料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考虑到购置交通设备和加油时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所以对大型货物运输公司来说,改征增值税理论上对企业是一项减税措施。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从行业看,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业。36家运输仓储业中有63.9%认为税负有所增加,其中税负增加10%以上的企业达27.8%。
分析大型货物运输企业税负有所提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大型货物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税率为11%,明显偏高,试点企业进项税额达不到8%的话,税负就可能增加。
二是大型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就货物运输企业而言,“营改增”后,主要是购买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但由于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价格高、使用期限长,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购置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不会很多,原有的运输工具又无法获得抵扣,因此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并不多。另外,在总成本中燃油、修理费等占比不到40%,能否获得抵扣,其结果也不一定。很多企业反映,目前不少加油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物流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三是人力成本(约占20%)、路桥费(约占30% ~ 40%)、房屋租金等不能抵扣,这些至少占总成本的5成,这也是造成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营改增”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税负提高后,让原本就利润稀薄的物流企业利润更低。
2. “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项目的税率不统一。近年来供应链管理已得到全球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就是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施供应链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运输、装卸、搬运、仓储、配送、代理等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有时很难区分到底是运输服务还是物流辅助服务。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将物流业务中的运输、装卸、搬运划为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而将仓储、配送、代理等划为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同属于物流业务,但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造成税负不公平,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最终影响了物流一体化运作。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物流业中涉及多个服务项目的企业,要按主业、辅业分别进行细化分析,仍然设置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应税服务项目,对一般纳税人分别按照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原运输环节与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在“营改增”中仍然没有解决。
3. 快递企业税收政策不明确。快递业涉及承运方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运用专用工具和系统,进行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等处理工作,存在与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业务交叉的情况。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各地税务部门对快递业的税目归属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分别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货代业等三种不同的身份认定,分别适用3%和5%的营业税税率。在已经开展“营改增”试点的上海市,一些快递行业是按照交通运输业注册的。“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试点纳税人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原营业税税目,因此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的快递企业,大多数被归为交通运输业,过去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不在试点范围之内的快递企业,大多依旧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3%的营业税。快递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成本比重高,可抵扣项目少,按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将大幅增加,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4. 增值税会计核算难度加大。2012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营改增”试点企业差额征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等会计处理作了明确。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原营业税会计核算往往比较简单,改成增值税以后,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复杂,难度也随之增大。企业财会人员在调整和运用会计处理规定时,还需要培训和适应,这也给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工作量。
此外,物流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在实际业务中,物流企业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的税控系统会按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而物流企业并不一定同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如二者不一致,就会给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和应缴税金计算带来影响,并加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5. 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作用,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功能,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但由于物流企业特别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等专用发票金额小、数量大,导致物流企业在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传递和作废、比对等方面的工作量太大,不仅对物流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同时给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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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物流业“营改增”试点中问题的解决思路br />1. 统一物流业税目税率。近期可考虑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业”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统一采用6%的税率。未来考虑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税目取代“物流辅助服务”,使得与物流相关的所有环节全部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这样,既可以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又支持了物流业的一体化运作,与“营改增”的初衷相一致。
此外,税务主管部门对快递业的归属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或者明确快递业所提供的服务为物流辅助服务,统一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或者暂时不将其纳入本次改革试点范围,实行邮政通信业3%的营业税税率。
2. 降低物流业整体税负。为降低物流业整体税负,应调整增加可抵扣项目,如将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纳入可抵扣范围。对修理费等一些实践中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可按照某一固定的抵减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考虑物流企业新购置车辆有限、旧车辆无法获得抵扣的现状,建议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如对于试点前三年购置的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采取收入型增值税的做法,允许抵扣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
在试点过渡时期,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项目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试点企业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比原来缴纳营业税增加了税负,将由财政部门定期给予补助。物流企业应了解最新的政策文件,一旦增值税财政补贴优惠的条件明确,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所需的材料,争取获得税收优惠以降低税负。
3. 积极开展会计核算的培训工作。“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是不可逆转的,它必将对物流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物流企业上至领导下至普通员工要统一思想,正确理解“营改增”工作的现实意义,特别是要强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营改增”会计核算的内部学习,特别是对财会〔2012〕13号文件的学习,确保全体财会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及具体业务操作。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和应缴税金计算的不一致问题上,税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物流企业的特点,允许物流企业会计核算中收入、成本的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分离。
4. 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与风险防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务主管部门可考虑设计使用机打的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适应物流业“一票到底”的要求。同时设计使用撕本的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应对物流企业经营网点多,发票额度小、用量大的现实。
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等行为都规定了专门的处罚措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种。通过本次“营改增”认定的新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专业发票的管理,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审计项目执行人员等也不例外,特别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有清醒的认识,以法律为准绳衡量自身的行为,确保自身行为没有触犯刑法,有效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 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br1 论文检测天使-论文免费检测软件[EB/OL]. /d/file/p/2024/0425/shu.html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2. 韩春梅,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
3. 焦小超.营改增“刺痛物流企业.济南日报,2012-09-12
4.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07-05

【作  者】
李郁明

【作者单位】
(嘉兴学院商学院 浙江嘉兴 3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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