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14:07:3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意义

  
  1.现实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措施,为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社会保障对政府而言是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是通过立法的行为把这种保障功能上升到法律地位,以法律的权威保障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利于维护和改善被保障对象的经济生活条件,保护劳动力资源,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维护和巩固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面对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以及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依次建立和铺开,一些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

  
  2.法理基础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水平,举凡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于失业、患病、残疾、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使生活能力丧失时,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逐渐达到公约权利的充分实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确认,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因此,国家有责任去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义务去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逐步实现。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两条修正案的增加,标志着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有了宪法基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再次强调,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相似性查重http://www.jiancetianshi.com
[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发展的现状br />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与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围绕社会保障改革实践立法也随之发展起来。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各领域均出台了相关法规或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

  
  社会保险方面,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等。
  
  社会救济方面,先后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等,其中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社会福利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内容只是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之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3年)等。社会优抚方面,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1.立法滞后

  
  2004年9月我国政府首次发表了《中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从总体看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各部分立法不平衡,作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还没有核心法律出台。另一方面,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而且有关社会保障的单行法规,几乎都是由国务院或各部委制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这显然与社会保障法律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在社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相称,说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还刚刚起步。

  
  2.结构二元

  
  城乡二元体制也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上。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有关规定并不是对每一个公民平等地适用,而是附加了“企业职工”或“城市居民”等前提条件,其结果导致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

相关文章:

高校财务预算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04-26

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管理的实施04-26

军队基层财务管理研究04-26

财务危机预警的研究现状04-26

中小企业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04-26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探讨04-26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分析04-26

加强收支预算管理,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04-26

医院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构建路径探讨04-26

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控制研究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