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模式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参差不齐,即使在一个市场内也会存在多种交易模式,图1显示了我国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模式和流程。
在交易过程中,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农民(含农业生产联合组织)、批发商(从小商贩一直到大批发交易商,等级差距比较大)、小消费者、大型采购者。
主要交易活动包括:农民(含农业生产联合组织)与小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农民(含农业生产联合组织)与各级批发商之间的交易;农民(含农业生产联合组织)与大型采购者之间的交易;批发商与小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批发商与大型采购者之间的交易。
不同交易主体间的竞争谈判能力不同,在交易中占优势的是批发商,而农民是比较弱的交易参与者(现实中我国的农业生产联合组织较少)。现在农产品价格主要通过讨价还价来形成。交易者之间没有站在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上就行交易,农民在批发市场的交易中没有收益,同时也使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效率较低。
(二)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模式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模式与国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有两个代表性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交易模式为从农户开始到消费者的产销一体的全流通制度,体现了一种规模化效益;另一种则以日本为代表,其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引入了拍卖制度,这是一种精细的交易定价模式。
美国式的农产品直销。所谓农产品直销,就是由农民或农民团体,将生产的农产品包装处理后,直接运送供应消费地零售业者(超级市场)或连锁零售业包装配送中心和消费大户。由于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运销价差,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到利益。这种直销模式是与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产品生产规模增大,零售单位的规模也随之增大,尤其是零售商店形成连锁经营或超级市场连锁店网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与大流通的矛盾。与此同时,交通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通讯手段达到较高水平,保鲜技术的进步和分级的标准化,也为农产品直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日本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由于日本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相对紧张,其农业生产只能建立在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因此,日本农业生产小规模与大流通的矛盾始终难以解决。日本农产品市场向拍卖市场的方向发展,走出了一条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的高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之路。拍卖制度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市场价格的形成。目前日本绝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采用这一制度,而且各批发市场都有计算机和特定的通讯线路联网。经由此网络,交易者可以看到全国各拍卖市场的行情,并可以购买其他市场上的产品,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进一步节约了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
(三)国内外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模式对比分析
根据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模式现状与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模式相对比,可以发现:
我国批发市场主体组织化程度低,业务经营存在盲目性。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绝大多数是分散的农民和城镇居民,他们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缺乏专门的经营知识,且绝大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业务经营上存在着严重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一方面,他们在市场交易经营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对风险的承担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受利益的驱使,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甚至假冒伪劣的行为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农产品质量不高,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等级检测检验标准。
我国绝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以现货、现金交易为主,批零兼营相对比较普遍。现有的批发市场大多是实物交易,产品全部堆放在市场,买主在验货基础上讨价还价,现金收付完成结算。以现货为主进行交易得到的交易信息对调节商品流量、平衡区域供需矛盾有较大作用,但因交易对象已经是成品,因此交易信息对商品生产指导意义并不大。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类型比较复杂,交易参与者众多,使得市场监管的难度增加。
我国缺乏成规模的农业生产联合组织,农民缺乏竞价交易的信息和能力。
服务功能不足,服务意识不强。批发市场作为一种组织形态的市场,市场的提供方应该在组织商品流通方面提供较好的服务,不但要为买卖双方提供好的交易场所,而且还应该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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