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辽宁首先在部分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了“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在改革过程中,试点企业出现了税负不增反减的情况,导致其他地区很多服务企业对“营改增”制度产生顾虑。面对这一事实,我们要开始思考: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否会对“营改增”的成效产生影响?解答出上述问题不但有利于消除企业对于“营改增”的疑惑,也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营改增”起到重要作用。
一、对产生“营改增”赋税不增反减现象的理论分析
“营改增”能够对服务企业的税负产生双重效应,本文把“营改增”对服务企业产生的赋税影响主要分解成两个层面的效应:一种效应是消除重复的征税、实现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这种效应已经获得了大众的普遍认知,本文称其为“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另外一种效应是为了适应税率水平的改变而引发的税负变动效应。“营改增”之后,在服务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和原来适用的增殖税率发生改变的时候,一定会引起企业赋税现状的改变。在增值税的税率高出营业税的税率时,就会发生增税效应,反之则会发生减税效应。本文将这一效应称作“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营改增”对企业税负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上述两大效应叠加而产生的净效应。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只有当税率变动引起的增税效应超出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时,才会发生“营改增”之后,企业税负不增反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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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对产生“营改增”赋税不增反减现象的现实考察br />
(一)调查研究结果
为了更好的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发生变化造成的影响,以及为分析试点企业税负不增反减的现象提供切实依据,本文选择辽宁省作为调研点,涉及到的行业有: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八个领域。辽宁省是行“1+6”升级版“营改增”。本次税制改革将涉及到近30万户,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成为试点重点,并且在试点之后,大部分微小企业都是减负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3%,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纳税人的服务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此外,辽宁试点还加入了广播影视行业,并且同样取得了一定成效。
1、增值税的税率过高
从上文的理论分析表明,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超过之前营业税的税率,是企业税负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试点企业税负的增加现象主要发生在有形租赁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两个行业,税率提高幅度大是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这两个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采取了简单的计税法,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可以运用到3%的增值税的税率,就等于或者低于原来营业税的税率,所以从跟本上来说,并没有发生税负增加的现象。
2、中间投入的比率偏低
企业成本可以被分成服务成本和外购产品,以及内部人力成本两大类,只有服务成本和外购产品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而内部人力成本就不能获得抵扣。这样的状况下,一些人力投入相对较少的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和劳动力投入较少的企业,它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比,规模较小,因而容易引发税负的增加。
(二)固定资产的更新周期长
施行“营改增”之前,很多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刚完成更新不久,并且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的需要,所以,也没用到大额度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
(三)“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有限
“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具有局限性的特点,致使外购服务的进项抵扣不够完全和充分。因为当前“营改增”的试点拓展到辽宁省,当辽宁省的试点企业进行外地购买服务或购买的服务还没有被应用到试点范围内时,就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比如,交通运输与物流的辅助服务企业经常反应,道路运输的管理费和过桥费占据过多的企业成本,但这些费在今年逐渐被收入试点范围内。
(四)获取增值税的抵扣发票有难度
很多试点企业反馈,因为各种原因,“营改增”在实际运行中总会遇到不能获取增值税发票的状况,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行业中表现特别突出。单从修理费问题上说,如果为运输企业进行修理服务的是个小规模的纳税人,那么将不能直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营改增”政策的相关建议
在上海实行“营改增”制度之后,企业试点范围在全国内扩大,涉及到江苏、北京等8个省市,辽宁省作为加入“营改增”范围的新试点,为更好的应对和防范“营改增”试点进行后,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大带来的挑战,也为促进企业税负的公平性、合理性,同时保证试点能够平稳推进,本文作出以下几点建议:
(1)鉴于之前有其他省份的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出现了税负增加的现象,辽宁省当前首要重视的,就是要尽快完善和建立政府的补偿机制,对那些在试点过程中,因税改原因形成的税负增大的试点企业给予补偿。当前,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已经在辽宁有序开展,而且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该举措对于提高试点企业的积极性和增进企业的税负公平有着重大的意义,在今后,要在具体执行政策的时候,抓好落实和简化相关手续,确保资金补贴准确、及时到账。
(2)要努力寻找可以解决企业获得增值税发票的可行途径。企业在现实经营中,很难获取增值税发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有些是个别原因,也有些是普遍原因,其中后者被当成是试点企业和财税部门解决问题的着手点。例如,交通运输企业难以获得燃油费的增值税发票问题,可以运用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方法来解决,先由企业一次性集中购买油卡,再发给驾驶员使用。
(3)适当的扩大“营改增”范围,以免试长时间停滞在部分行业或地区。“营改增”范围限制于部分行业或地区,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接受到影响,有可能导致企业因为进项抵扣不充分而增加税负。因此,“应增改”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并且预计一年值内减税高达1200亿元左右。要求财税部门在充足的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的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将试点范围分布到其他行业和地区,最终实现在全国内的改革。
(4)从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对增值税税率的水平和结构进行调整,优化行业税负。因为不同行业的成本结构和中间投入比率等方面有差异,想要达成“营改增”之后行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就要采取多层次的增值税税率。不过,税率的层次也不能设置太多,以免加大税收的征管难度。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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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现象具有局部矛盾的特性,试点企业不能刻意夸大税费增加现象及其负面影响,也不能简单的就将企业税负的变化当成评价“营改增”效果的标准。在应对一些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加问题上,首要任务是解决对财政进行过渡性补贴和增值税发票在获取途径上的技术难题。如果从长期发展来看,应适当增加“营改增”的范围、调控增值税的税率水平和税率结构,以此来完善“营改增”试点企业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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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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