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省级联社管理体制的历史由来
2003年,国务院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并反复权衡利弊结果,最后决定由省级政府组建省级联社或其他管理机构,对辖内农信社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服务职能,而这也是上级领导对多种可供选择方案仔细权衡利弊之后所做的最终决定。经过实践证实,维持央行或银监部门管理职能更本行不通;而如果让基层法人社自行管理更不靠谱,事实上相当多的法人社内控机制管理缺乏完善性,这肯定会产生更大风险效应;回到国有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自身困难重重、面临改革中,又回不到老路。改革之初,全国农信社仅账面不良资产和亏损包袱超过8000亿元,当时也许可以在国家认账基础上进行财务清算重组,按照社区性股份制要求逐步将农信社改造成社区银行,同时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来剥离政府的最终清偿责任,但是国家所付出的代价太大,从中也很难落实风险责任制度。
某种观点说道,省级联社的成立可能会将基层独立法人社当成分行来管理,最后使得独立法人失去了自主性。而事实上,管理应该服从于整个农信社的改革发展目标,权利也不是评判管理机构对错与成败的标志。从内部管理需要来讲,各个省市法人单位对管理和服务的需求都不一样,即使省内不同的法人机构对管理和服务需求也有所区别,决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去规定所有的省级联社,也不能用主观标准来衡量省联社履职的职责和所尽义务。
另有观点讲,农信社的管理权来自市场,最终也还是应该归还市场,而不该任意下放给省级政府。而事实上,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与行业管理权根本不能同等对待。当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种种缺陷,而内部人控制成为风险的主要因素时,过度强调企业自主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当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依然存在管理缺陷时,把权利归还市场就等于将权利投身混乱之中。
无论争议有多少,我们必须相信一个事实,自从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至今,农信社各方面都发生巨大的变化,最终也取得了卓著的成效。特别是支持三农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许多省份都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农信社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同时也非常积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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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br />
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三个有利原则,走适合农信社实际需要的特色道路,其标准在于:有利于农信社的三农服务,有利于农信社的快速发展,有利于防范农信社系统性风险,能够最大程度实现这些目标的管理模式就应该得到我们的积极响应。而就目前来看,最为紧迫的就是要满足于县级法人对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进而增强市场竟争力和地方经济的服务能力。
把党建融入到企业治理机制中来,确保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机制,有效实现权利约束,并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具备公共性的金融行业,农信社务必要坚持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核心地位,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作风建设,努力建立与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相融的党建工作机制,形成农信社自主的加快发展、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统一意志,全面增强各级组织的决策力与执行力。
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形成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合力是推进农信社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农信社主要服务于以三农为主的弱势群体,但由于农业生产属于弱势产业,在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中受到的损失也绝大多数转嫁到农信社身上,最终变成了不良贷款,这样沉重的历史包袱也超出了农信社的承受能力。因此,农信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长期政策扶持。这几年,农信社改革发展成就卓著,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从党中央到省级领导,再到各级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对农信社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形成了合力支持农信社的局面,也最终实现了协同发展、互惠共赢。
三、农信社管理体制需重视的环节所在
依据权力对等的原则,融合省级联社管理的领导职能,并客观对待其差异性。作为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的抓手和平台,省联社首先必须落实省级政府的有关职责,包括控制风险、规范管理、服务三农等;作为一个法人联合体,省联社必须承担法人单位共同创办的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包括建立统一的规章监督制度以及维护法人单位共同利益等;作为一个金融机构,省联社还必须履行落实监管部门对农信社合规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因此,必须赋予省级联社和承担责任相对应的管理职权,这样才能有效控制风险;必须建立省级联社相应的管理能力,形成有效的管理办法,能够按不同管理对象和不同管理问题设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
随着法人单位治理机制的完善,省级联社深化改革应采用联合银行的模式。随着农村金融形势的快速发展,县级法人也向省级联社提出的服务内容与管理需求也相应提高。因此,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完善省级管理服务平台。在省级联社基础上,由辖内联社、农合行以及农商行联合组建股份制省级农村联合银行是最为合适的。这样便于理顺行业内部管理关系,省级联合银行组建后,既可以提供法人社迫切需求的各种服务功能,又可以在省级农村联合银行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完善的全新管理框架下,使基层法人社有足够的职能权限,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管理权利,倡导省级联合银行服务于基层法人社。再就是对政府与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有着促进作用,由于省级农村联合银行具有银行企业属性,省政府可按照省级企业的管理方式对待省级农村联合银行,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引导农信社服务三农,改变目前的委托代理关系,消除行业管理与法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之间所产生的矛盾,使行业管理成为真正的自主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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