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因内控重大缺陷出现了很多问题:银广厦、蓝田等因未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纵容”了造假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因内控制度执行不严,让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中石化、中移动等因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频发“天价酒”、“受贿”案……虽然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有关文件大都偏重于“劝说”,对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没有相应的奖罚措施、也没有落实的配套措施,这使企业内控缺乏了外部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不健全或不完善,也导致对“违法”行为没有加以足够的惩罚。如造假上市的绿大地、某些公司保荐上市后业绩就大变脸等现象,归根到底仍是企业内控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健全或不完善所致。
完善企业内控制度的外部法治环境,对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法律法规对企业建立和完善内控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有明确细化的奖罚体系规则,企业将有动力建立和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恰当的外部奖罚规则是企业建立和完 善内控制度的催化剂。另外,即使相关内控的外部法治环境建设非常完善,没有配套监管体系,相关法治目标也难以实现。
放眼世界,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需要遵循萨班斯法案,这是很好的例证。因此,为了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对企业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做出强制性的规范、制定明确恰当的奖罚措施、建设高效可行的监管组织体系、并严格监管。
而目前关于企业内控建设的外部法治环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破产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构成完整、严密的法治环境。违法奖罚不清、惩处力度过小过轻,监管成本高等问题不断发展,为此应大力完善内控建设的外部法治环境: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总结近年来安然、中航油、银广厦等案例,充分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建议区分不同企业情况确定不同的评价标准,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非上市其他企业内部评价标准等,评价标准按照建议标准依次降低,企业分类对应就高不就低原则确立评价标准),并将其上升至法律或法规层次,从而为公司 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奖罚基础。
第二,适时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破产法及刑法中相关条款,使相关法律标准统一、直接责任与监管责任明确,被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象明确、处罚方式恰当,既要达到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也不要因处罚过严,造成企业为遵循相关法律付出过多的成本,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
第三,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落实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大中型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直接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作为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监管措施。
第四,各级国资委作为各级国有资产的监管人,制定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完善的监管规章,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举报制度是履行监督手段的有效措施之一。企业内控建设的职能部门及监管单位,均需设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及企业内部人员对内控问题的举报,一经核实,从相关责任机构和人员的处罚金中提取适当比例,奖励举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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