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风险与内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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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私开单位银行账户正副科长联手贪挪上千万元2011年10月25日上午,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审计科原科长刘国斌和副科长周和生,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在市一中院出庭受审,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
   起诉书显示,1998年3、4月,刘国斌和周和生,时任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下属公司)计财科科长、副科长。两人擅自将公司账户中的300万公款转出,用于购买国债。随后,又将这笔资金转入两人私设的账户内,并将资金平账后非法占有;1998年11、12月,两人又直接将公司的170万公款和60万公款转入私设账户并平账。此外,两人还于2000年12月,将公司的300万元公款转至某证券营业部,用于购买债券。后二人将该笔资金转至私设账户内,并平账后非法占有。
   检察机关还单独指控刘国斌于1998年5月,将300万元公款转至朋友股票账户内,供其个人使用。后刘国斌将该笔资金平账,非法占有。
   除上述贪污指控外,检方还指控刘国斌、周和生涉嫌挪用公款200万元。两人于1998年3月至9月,将200万元公款转至私设的10个账户内,存入3个月定期,并获取利息1.4万余元,随后两人将钱款归还。
   在法庭上,刘国斌认可了全部指控,但他表示,这样做是为单位更好地发展。刘国斌说,1998年国家开始缩减事业单位的拨款,为了给单位存一笔钱,以备日后不时之需,才与周和生瞒着单位,私下在银行开设“小金库”。他说,公款并没有落到自己腰包,只是以单位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在平账之后将公款隐藏了起来。
   检方表示,证据显示单位不知道刘国斌和周和生私设账户,两人将钱款拆借给其他公司并从中获利,至于获利多少,由于时间过于久远,目前已经难以调查,但是这些都不影响对两人贪污罪的定性。此案之所以多年没有案发,是因为刘、周一直掌控着账户,年底单位查账时,账目是平的,所以一直没有被发现。此后,两人已经不在计财科任职。在年底对账时,由于单位无人知道这些账户,所以没有相关人员到银行对账,银行打来询问电话,此事才暴露。
   案例分析与启示从京煤的案例来看,员工私设单位银行账户,这些账户的资金活动在企业财务账上没有反映,员工利用这些账户挪用资金和从事不法活动。而且,多年查账也未发现这些账户,也无人去核对。这些都暴露出该企业在银行账户管理上的漏洞。
   从银行账户管理来看,企业通常面临的风险有:银行账户设立及使用不符合法规规定,可能导致遭受外部处罚及法律风险;私自设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或违反公司规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导致账户管理混乱,造成资金截留风险;银行账户设立或撤销未经适当授权批准,造成资金管理风险;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全程由一人负责办理,无他人监督检查, 导致银行存款截留或挪用风险;银行收付的原始凭证丢失,影响会计凭证的真实、准确性;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的执行与审核授权由同一人员操作,导致资金损失风险;资金收付过程中不相容职务未有效分离或串通舞弊,挪用或盗窃银行存款,造成资金损失风险等。
   为了防范银行账户管理中的风险,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应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得随意开设,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企业应明确规定银行账户开户条件、开户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所有银行账户开立应由财务部门办理,填写银行开户申请,并经过公司高层审批(一般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审批程序应留下书面痕迹并存档,对集团公司来说,应当严格限制下属子公司新开银行账户,下属公司开户应报集团审批或报集团公司备案。
   财务部门应对已开设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作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规定操作,经过适当授权并正确反映在会计记录中。销户的银行存款应转入正在使用的银行账户中,并对存、销户凭证及时编制会计记录入账。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财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
   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记录。企业建立银行账户台账,记录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并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
   加强《银行开户许可证》管理。
   对开户许可证,建议由财务主管或办公室保管,办理开户时办理借出手续并登记使用情况,开户完毕后及时归还。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
   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实行网上电子支付业务的,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实行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操作人员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银行密钥由不同人员保管,同时还要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不得因支付方式的改变或简化,而随意变更或简化支付资金所必须的授权批准程序。
   由出纳以外的人领取银行对账单,每月末应根据经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后的存款余额基础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编表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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