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彭保红
轻视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失去政策性搬迁的资格
企业对于符合规定政策性搬迁范围的搬迁,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报送的时间是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将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导致被认定为手续不全或逾期报送,结果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使搬迁企业失去了原本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企业应当对照政策性搬迁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避免手续不全或延误报送时间带来的涉税风险。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另外,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未单独管理核算搬迁项目,不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必须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搬迁企业必须对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进行单独的税务管理和核算,并在搬迁完成当年纳税申报时,据此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另外,企业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核算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部分企业由于对搬迁事项未按要求进行单独的管理、核算,最终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给企业遗留下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对搬迁完成年度把握不准,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申报搬迁损益,提前或滞后申报搬迁损益对企业都是不利的。如果企业搬迁产生盈利,提前申报盈利就意味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资金的运转;如果滞后申报盈利,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能要视为偷税处理,必然会加收处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搬迁发生亏损,提前申报这些亏损,这也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必然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滞后申报这些亏损,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都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同样是不允许的。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在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清算和申报搬迁所得。《40号公告》对于搬迁完成年度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三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并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四是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并对照上述对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准确把握申报搬迁损益的时间,避免由于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而给企业带来涉税的风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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