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贺
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终结了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取得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历史。自2003年3月1日起,债务人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应该确认为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原则上在老税法下的配套文件均应该不再执行。在老税法下出台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原则上也不应该再继续执行了。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重新规范了债务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总的原则和老税法下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债务人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应该计征企业所得税。
这也是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取得收益的处理办法是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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