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应坚持配比原则

时间:2024-04-26 14:03:0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文 尹红梅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现时仍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规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该项规定通称为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未提及配比原则,但在具体运用中,《基本准则》和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多援用配比原则,比如:《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确认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劳务收入时,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都包括“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一般而言,有收入应该有成本、费用,但是有成本、费用就不必然有收入,有些收入也未必一定有成本费用。因此,《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费用就没有相应的收入与其相配比。或许,《基本准则》中没有将配比原则列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互配比”不是处处都存在可能是个原因。

  配比原则的解读

  结合以上内容,笔者认为配比原则的涵义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具有配比关系的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在时间上应该一致

  配比原则要求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费用(含成本,下同) ,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因为营业利润是收入与费用比较的结果,只有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才能正确地计算出某一会计期间的营业利润。

  按照配比原则,企业的某项收入(或费用)已在本期确认,与其相关的费用(或收入)也必须在本期确认;如果某项收入在本期确认的条件不成熟,与其相关联的费用则必须递延到确认收入的同时才能确认;或者,虽然收入数额已能确定,但如果相关的费用无法确认,则不应确认收入。

  (二)具有配比关系的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在空间上应当一致

  根据这一要求,收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确认,必须遵循统一的标准,划定统一的范围。对于按统一标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各项支出,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应当在企业这个大的空间内、在发生时计入损益;而与收入直接相关的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则应当在商品、产品或劳务这些小的空间内、在取得相应收入时配比确认。

  (三)具有配比关系的收入与费用确认时计量上应当相匹配

  根据这一要求,确认一定量的收入同时确认费用时,该费用必须是取得一定量收入的应计费用(按规定计入期间费用的部分除外);或者说,确定一定量的费用同时确认收入,该项收入也必须是一定量费用获得的全部收入;如果确认销售成本时计量的基数与销售数量不等,或者确认销售成本时使用的单位成本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计算出的销售成本数也应认为不符合配比原则。相反,如果确认的费用在量上符合有关要求,而同时确认的收入在量上也符合有关要求,比如3辆汽车的销售成本与该3辆汽车销售收入同时或同期被确认,即应认为符合配比原则。

  坚持配比原则,使各项收入与相关费用的确认在会计时间上相一致,在空间上相统一,在计量上相匹配,有利于会计信息真实、可比,也有利于正确计算与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

  配比原则的制约因素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实际上是很难完全办到的。因为企业损益中不少项目,特别是许多费用项目,是按稳健原则、权责发生制等原则确认的,对这类费用或收入的确认无法以配比原则衡量。究其原因,是因为配比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客观上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而这些制约因素的存在原因,有些归结于自然因素即客观经济规律,有些则归结于社会因素,即人的行为习惯。

  制约配比原则的会计事项主要有:

  (一)期间费用的确认

  按照国际国内通用规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应认定为期间费用。根据期间费用的特征,这些费用一旦发生,有些甚至尚未支付就被确认而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论其是否与当期收益有直接联系;而与本期收入有联系的期间费用,有不少因为已在前期计入损益而不能与本期收入相配比。比如上一期开支的销售费用(推销费用),与该费用直接联系销售收入则可能在下一期甚至更迟的期间确认。

  (二)营业外收支的确认

  营业外收支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的各项收支。由于其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除处置长期资产的损益在核算时有可能构成配比关系外,一般营业外收入没有相关的费用与之相配比,而一般营业外支出也没有相关的收入与之相配比。

  (三)无法得到补偿的费用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法规性文件规定:(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3)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这些“作为当期费用”、“发生时即作为费用” 的支出,均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与企业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费用,但实际确认时仍不一定可与收入相配比。

  尽管实践中存在成本费用与其收入不相配比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配比原则在正常条件成立和适用。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收益的成本费用毕竟占少数。在企业,一般配比情况或者说配比程度有三种:(1)成本费用不但与收入有因果关系,而且成一定比例;(2)成本费用与收入有因果关系,但不必然成比例;(3)成本费用与收入无任何因果关系,当然也不成比例。实践中,我们习惯上将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情况下发生的支出称为成本(营业成本),第二种情况下发生的支出称为期间费用,而在第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支出称为损失。

  收入和费用确认时配比原则的贯彻

  (一)一般收入确认时配比原则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现在仍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具体运用配比原则的例子有:

  1.对于商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确认,除其他相关条件应该满足外,还必须符合配比原则,即相关的收入和成本都能够可靠地计量。

  2.对于劳务收入,准则和制度还规定了按成本确认收入的原则:⑴如果劳务收入无法可靠计量,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⑵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对于建造合同收入,涉及配比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⑴只有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别和可靠地计量,才能对照其他条件确认合同收入;⑵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合同成本应在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加以确认。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配比原则的运用

  让渡资产使用权,是商品经济中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具体操作是让渡方一次或分次收取受让方的款项而将本企业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资产的使用权按约定期限提供给受让方,但在合同上同时规定让渡方仍拥有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这些资产最终处分权直至收回资产。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成本费用与收入有因果关系且成某种比例。

  (1)经营租赁的出租收入。出租人将租赁资产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仍应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土地),与按期收入的租金相匹配。即使合同约定前期免租金后期交租金,但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要求,仍应将后期收入的租金分配在全部租赁期内;反之,如果是先收入租金后提供资产使用权,也应将租金总收入按期进行分配,记录为各租赁期间收入。

  (2)让渡无形资产的收入。所有权人将商标、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无形资产让渡给他人使用,这些资产计提的摊销应该与其使用费收入相匹配。

  2.成本费用与收入有因果关系,但不必然成比例。

  有些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交易,其收入不必然与其成本费用在时间、空间和计量上成比例,但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仍然有因果关系。比如:

  (1)金融企业对外贷款或同业之间拆借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这些利息收入与银行对外付息和其他费用有因果、配比关系,但是不必然成比例。

  (2)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交易形式上是租赁交易,实质上是融资行为,其收入的租金由融资本金和利息合并组成,但不必然与相应的成本费用的确认在时间、空间和计量上相一致或成比例。

  (3)企业持有的债券、股票及对有限公司持股形成的投资,也属于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行为,其取得利息收入、现金股利等收入,一般与投资成本(资产)成比例,但不与所有权的相应成本费用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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