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操作性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质量的关键所在,也是广大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共同心声,《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价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部门和银行等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充分考虑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即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基本消除了会税差异
小企业部分会计要素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采取税法规定.例如,按照税法上“实际发生制”原则,对所有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资产损失;会计要素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记账基础,没有采用税法上不认可的公允价值为记账基础等。上述准则中操作规定,使得准则与税法更加统一,在减少了部分操作内容的基础上,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既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也使审计查账、税务部门进行监管更加顺畅。
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异以外,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例如,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用于补偿小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其他政府补助时,《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为递延收益,而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导致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小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交易或事项较少,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实现税收征收转型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而大批中小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而只能采用核定征收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征收方式,其税负一般要高于查账征收方式的实际税负。此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广大小企业可以这次新会计准则培训为契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在会计核算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申请税务机关转为查账征收方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提高对小企业的查账征收面,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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