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彭保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研发费扣除及风险防范问题再次成为财务人员关注的焦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0号)等文件,对研发费的税前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在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的同时,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范管理。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申请加计扣除不需要事前在税务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等手续,也不要求研发费用事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核或鉴证,仅需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此可以看出,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一种自主申报式的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不可忽视对规定资料的报送工作,应认真对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所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重视对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内容真实、资料齐全,力争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这些资料,避免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而导致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果。
研发方式分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集中研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要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中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合作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委托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集中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被分摊方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另外,企业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该资料虽然不是税法规定的必报资料,但是该资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有助于企业顺利实现加计扣除研发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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