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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