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时间:2024-04-26 14:00:1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应税额度可退还

  问:单位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缴申报后有应退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预缴税款超过汇算应缴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或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超500万应专项申报后扣除

  问: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从2013年度起,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不可就地分摊所得税有五种情形

  问: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能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贷款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费用化条件的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取得贷款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直接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网络布线按建筑业征收3%营业税

  问: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开发回迁安置房无偿转让给原居民应缴营业税

  问:房产公司以自己名义立项,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将回迁房无偿转让给原居民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即按以下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问: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按房改成本出售住房给职工免征营业税

  问:企业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住房给职工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该企业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住房给职工不需要交营业税。

  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定金当天

  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月营业额不超2万的娱乐企业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有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应贴花

  问: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按照规定贴花。

  2013年车船税未申报应在补报时缴纳滞纳金

  问:2013年的车船税没有按期申报缴纳,今年去补缴时会产生滞纳金吗?

  答: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 2013年度的车船税未在当年申报的,在今年补申报时,滞纳金需从2014年1月1日起依所欠税金的万分之五按日加收。

  企业合并、分立其存续土地免征契税

  问: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上述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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