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转出
随着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的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能同时提供一般运输业务和公共运输业务:前者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后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其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1:A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运输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公共运输业务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A运输公司2013年8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从外地购入汽油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汽油款500 000元、增值税85 000元,同时支付运费20 000元,取得专业运输发票。所有款项通过银行支付,汽油已验收入库。借:原材料518 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 400;贷:银行存款605 000。
2. 提供一般运输业务服务领用汽油50吨,成本为259 3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259 300;贷:原材料259 300。
3. 提供一般运输业务服务,收取价款1 600 000元,增值税176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借:银行存款1 776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6 000。
4.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领用汽油10吨,成本为51 860元,按规定进项税额8 640元不得抵扣。借:主营业务成本527 240;贷:原材料518 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640。
5.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取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3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借:银行存款103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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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出口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br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全额退还。企业购进出口商品或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中未退还的部分,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销售成本。
例2: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份出口乙产品一批,成本为150 000元,销售价格为25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出口乙产品所耗用原材料为90 000元,进项税额为15 300元,申请退税后,应退税8 100元,经批准允许企业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出口乙产品未退回的所耗原材料进项税额7 200元(15 300-8 100)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销售成本。
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25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000。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贷:库存商品150 000。
申报退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8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 100。不予抵扣部分,借:主营业务成本7 2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 200。
【注】本文受“促进河南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32400410886)资助、受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编号:121PPTGG464)。
【作 者】
杨应杰
【作者单位】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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