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交易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税法对于劳务交易结果不确定的业务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为了减少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与客户协商当年不结算或只收取小部分款项,在年末结算时宣告完工进度无法可靠计量且企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这样,会计和税法上形成了差异,但差异在完工进度最终确定时可以消除,所形成的为暂时性差异。即这种方法使得应交所得税各期间数额发生变动,但对所得税费用总额并无影响。企业应对此区分性质分别计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对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人员应当关注建造合同,落实款项是否存在收不回来的可能,询问双方选择支付款项的依据,并对会计上计算完工进度的依据严格审查,力求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盈余管理空间。(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条例》规定,利息收入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会计上,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金额。对于利息收入,税法注重收付实现制,而会计上则强调权责发生制,两者的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当企业将债权或股权转让时,差异就可以转回。《条例》规定,租金收入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会计上,使用费收入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性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果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方法计算分期确认收入。此种差异在出租人收回出租资产时转回,所以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于租金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方法存在灵活性。为了达到一定的财务目的,企业可以与承租方达成协议,一次性收取固定金额,即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尤其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当期利润则可以大幅度上升。而为了使每期利润相对稳定,企业又可以选择与承租方协商,分期收取等额或不等额的租金。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值得关注,而税法在此并没有详细规定。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建议注重对租赁合同的审查,对承租方与出租方选择支付租金收入的方式重点关注,减少稽查漏洞,减少企业盈余管理空间。另外,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对特殊行业(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等)进行特殊规制,这对完善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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