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作为一项外贸政策,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若干次大的调整,在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退税政策的不断出新使外贸企业出口成本有所提高,获利空间相对减少,一直是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一、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退税率档次过多
1994年实行新税制,之后又多次对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不利于外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我国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实行17%,13%和0三档,档次过多,不够统一。出口退税率为5%、9%、13%、15%、16%和17%六档,这就使得征收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不仅容易使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报关时选择高退税率的海关编码而导致骗税行为的发生,还会造成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二)出口商品海关编码的选择给出口退税带来的不便
出口退税税率由国家税务部门制订,基本是按照产品的形态或用途分类,而海关列明的出口货物编码既有按照产品用途分类的,也有按照产品生产材质分类的,而同样一种产品按照用途和按照材质往往是不同的海关编码,而这不同的海关编码往往又适用不同的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遇到过对同一种产品,不同的海关口岸认定为不同的出口编码的情形。例如:有的外贸企业出口拖拉机专用齿轮,此产品专用于指定型号的拖拉机,其生产材质是铸铁,如出口按照拖拉机配件申报,与其实际用途真实相符,海关编码是:8708991000,出口退税率为17%,但海关在查验时认定应该按照铸铁制品申报出口,海关编码是:7325991000,出口退税率为5%,两者之间相差12%,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增加成本12%,从而利润减少12%。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制订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沟通,出口退税率对应的产品分类粗,对相关产品的分类税务部门与海关不一致,而又没有相应的解释细则跟进补充,海关查验处理的有关问题并不公开,外贸企业无从查找知晓,企业只有在被有关部门检查遇到问题时才知道,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外贸企业制订经营发展规划。
(三)出口退税款长期拖欠降低了出口退税的激励作用
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后,凭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但对于税务机关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单据审核完毕和在多长时间内将退税款划入纳税人账户,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加以限定。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占用了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使企业只能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手段来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即使国家不断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但外贸企业觉得拿到退税款遥遥无期、远水解不了近渴,出口退税的激励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四)对外贸企业增值税的征、退税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均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文件只要求应计提销项税额,却对何时计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外贸企业可随意调节,这个月税多了就暂且不计提销项税,等到哪个月进项抵扣多时再计提,而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何时计提与计提金额是否正确也没有及时监管,使外贸企业有机可乘,造成税务征、退税管理脱节。
(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对外贸企业的制约
国家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如果逾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税,就要按照出口退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外贸企业的成本。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相似性查重http://www.jiancetianshi.com
[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改进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按实际情况来调节我国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变动不利于外贸企业的出口计划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国家和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兼顾国家和外贸企业的长远利益,制订出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政策,按实际情况来调节我国的出口退税。国家在制订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时,应做好税务与海关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同时一项政策出台执行后,发现问题应适时、随时地补充有关解释细则。海关在查验处理问题案件后,应在相应的公共平台公开,以便外贸企业查询借鉴,及时知道海关的认定,同时也便于海关的各个口岸掌握政策的尺度相同,使外贸企业在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发展。
(二)专款专用,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明确出口退税期限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分配体制下,出口退税大都被列入各地的增值税收入中,使得财政收入中存在大量的出口退税虚收数字,一些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支出也随之增大,从而造成退税资金的不足。因此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在制定税收计划时应剔除出口退税因素,做好出口退税资金的预算,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不小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由于出口退税拖欠的时间拉长,而且没有明确退回到企业账户上的期限,给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应明确税务人员出口退税工作的时限,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审单滞后,退税款滞留。
(三)简化出口退税手续,改进出口退税流程
从2008年1月1日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核销单无纸化管理全面启动后,目前申报出口退税所需单据为“两票一单”,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销售发票和海关报关单。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电子的核销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税。出口退税是对企业已交税款进行退还,意在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应另对收汇核销工作进行单独监管,而不应该和出口退税进行捆绑。再有,海关报关单已记录了企业出口的真实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取消提供出口销售发票。税务部门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外贸企业的一份出口报关单所对应的信息只能有三种情况:已办理出口退税、已计提销项税金或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为了使企业能按时退税或上税,税务机关可利用短信、拷盘、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督促外贸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出口退税工作,避免因无法退税反而交税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对外贸企业按时足额计提销项税金进行及时监督和管理。
(四)延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认证、申报时限
国家要求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实际工作中,有些外贸企业购货未能及时将货款支付给销货方,而销货方为了防止收不到货款,就暂将已开出的发票扣留,待外贸企业付款收票的时候,可能早已经超过30日的认证时限了。另外,外贸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财务人员由于疏忽,未能将收到的发票及时进行认证,也往往会超过“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的认证时限。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外贸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中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但该《通知》没有充分考虑到所有纳税人,涉及出口退税货物的发票认证期仍然是“出口企业及特准退税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含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3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方可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国家政策的调整应顾及到所有纳税人的利益,也应相应延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认证和申报的时限。
(五)改变外贸企业的贸易方式,以应对出口退税率的下调
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使得一般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外贸企业受到很大冲击。面对这样的形势,企业应及时调整贸易方式,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对进口原材料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外贸企业无需负担征和退带来的差额。以铜制品为例,原退税率13%,自2006年9月15日起下调到5%。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时要计算因退税率降低而产生的不予退税额12%,并将其转入成本,减少了日趋微薄的利润。企业可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后,再由经营企业复出口的加工贸易。假设进口料件──铜在进口环节免税,也不存在购买国内原辅材料的问题,采取委托加工方式,仅就支付的加工费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铜制品加工费的税率为17%,退税率为5%,记入成本的不予退税额也只是加工费金额的12%,而不再是全部货值的12%。2010年7月15日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铜制品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的贸易方式也要随之转变,企业可以将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工缴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在进口环节和货物出口环节都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不涉及增值税征退的问题,只需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即可。
三、结论
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外贸政策,对鼓励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出口退税问题处理得好,会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经济发展;若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出口,也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社会就业及人民生活。因此,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外贸企业的一把“双刃剑”, 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任重道远。
相关文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舞弊与应对对策04-26
浅谈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问题及对策04-26
企业实施固定资产精细化管理的思考04-26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04-26
新闻出版财务管理高级研讨班04-26
行政事业主管部门财务管理系统需求概要04-26
解读日本六大财团之谜04-26
关于中美企业财务管控环境的比较研究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