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告》指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公告》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公告》强调,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跨境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04-26
企业制造费用及其核算方法略谈04-26
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运用与风险控制04-26
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探讨04-26
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04-26
内蒙古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调查报04-26
“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04-26
关于当前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探讨04-26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研究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