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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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201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改善财政宏观调控,出台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小微企业及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简述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 年 6 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等 16 大类行业按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从而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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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八条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2、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 号)规定: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一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增值税、营业税1、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修改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 2000—5000 元和 300—500元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 元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同时,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 1000—5000元提高到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提高到 300—500 元。2、根据 2013 年 7 月 24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讲话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自 2013 年 8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三)印花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四)关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 号):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 2015 年 12 月 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五)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42000 元 / 年(3500 元 / 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作者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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