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存货核算计量问题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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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存货初始计量的规定。新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包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部分费用不能计人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如存货后续的修理支出。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一般这些存货(如建筑物、轮船等)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计人存货成本。
新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存货成本的确定作出了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控股合并与新设合并中并入的存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主体下企业合并中的存货以公允价值入账,同一控制主体下企业合并中的存货以原成本入账;对收获时农产品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二,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确定的规定。新准则第14条规定了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可采用的存货成本确定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取消了原有存货发出成本确定的后进先出法。对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三,关于存货期末计量的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对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内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存货期末计量方法与除存货跌价准备变化外的处理方法未作很大变化。
由上述新准则对存货核算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作出了明显变化,企业应当依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财务核算方式方法:(1)商品流通企业需变更采购成本内容;(2)原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需按照新准则要求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3)符合新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条件的,借款利息计入存货成本;(4)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存货,需以现值入账;(5)存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企业,需在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6)提供劳务的企业需核算劳务成本,在未确认收入前,作为存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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