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新准则与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变化很大。由于我国目前税务会计未从财务会计中分立,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因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调整乃至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新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要素计量以及存货、资产减值、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证券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不可避免会涉及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纳税调整是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
1 理论概述
1.1 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属于会计学体系的一个分支,但由于其性质、核算对象、作用的独特性,使其又同一般的会计有所区别,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税务会计是税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和处理税款的会计,它的研究对象是税金及其运动,从税款形成开始,到税款成为财政预算收入为止。税金的活动过程涉及两个方面:征税的一方和纳税的一方,因此,专门进行税金核算的税务会计包括征和纳两方面的会计核算,即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因此,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征纳双方为核算主体,运用会计技术和现代理论及方法对税务活动全过程的税收资金进行核算与控制,以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税收的实现和收缴情况,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管理活动。
1.2 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 38 项具体准则,并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于 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新会计准则与旧的相比更强调真实性和公允性。归纳而言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靠近。如:债务重组的利得由原来的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当期的损益,会计处理采纳国际惯例所得税处理,这将改变以往很多企业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新准则规定采用递延所得税处理,引入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首次引入了与国际准则一致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等。
2)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更强调可靠性和相关性。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基于股权的支付等,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由“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准,不确认收益”改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收益计入利润表。
3)自成体系,影响广泛。建成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乎涵盖了现行所有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自成体系,影响广泛,规范性强,可独立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行,而且互相补充,使我国会计体系更加完善,而且会计标准体系的发展能自动与经济环境的发展同步,为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导。
2 会计准则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
2.1 分析二者差异的意义
税法相对于会计准则而言,具有强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权威性,能够保证在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中提供更真实的财务信息。在企业纳税真实的前提下,只要弄清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并采取适当的办法进行调节,税法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保护和监督作用;若在企业纳税失实的情况下,企业若少报盈利水平、偷逃税,必须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企业若虚报盈利水平,企业所得税法更多地要求按照确定的、合理的经营损益计算应纳税额,这就从源头上防止了不确定的、人为判断的损益的计入,在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上提供更真实的财务信息。另外,对二者差异的研究,还能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促进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不断完善,与相关经济法规和经济环境相互协调,有利于推动税务会计的发展和税法的完善。
2.2 二者的差异所在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是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而服务的,而税法则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方式或分配关系,是为了国家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两者不同的侧重点,注定了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1)目的不同。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情况,更好地为会计信息者提供重要的信息。税法则是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依据自身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而进行的征收。由于目的的差异性,致使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不可避免。
2)原则的不同。由于前两者存在的差异,导致两者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比两者,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原则,但是税法也应遵循特有的原则,即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因而与某些会计原则有所区别。如历史成本原则。会计上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之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税法上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
3)基本前提不同。会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税法:纳税主体: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会计分期:双方的差异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记账真实性上: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及税务人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核算内容的不同。应纳税额是依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而核算的。由于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成本费用、减免税项目的确认以及项目的可扣性、扣除时间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产生。
3 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
3.1 对税务模式选择的影响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竞争日益激烈,组建雄厚资本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趋势。因此企业的组织形式向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发展。而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更加遵循公认会计准则。为投资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新会计准则的一个举措是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这表现新会计准则的一大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众多股民,减小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这与税法的为了实现国家税收的完全站在国家的权益角度的立场是不同的。因此,会减小税法对会计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极其重视对公允价值的衡量。虽然当前公允价值的衡量有很多经济理论进行支撑,但是不可避免地,公允价值还会受到很多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税法处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强制性目的,是很难接受公允价值的人为操作空间,一定会以很严格的规定进行规范。结果一定会造成税法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小,即向英美模式靠近。
3.2 对资产计价的影响
公允价值是目前国际流行的计量属性,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规范情况下,前些年出现了较多人为操纵利润现象。财政部2001年修改会计准则和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都采取尽量回避“公允价值”而改用账面价值的做法。但是税法上即使在没有可比市价情况下,对关联方之间资产转让也必须用“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公平成交价格”;同时,税收上要求将非货币性交易(包括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和债务重组中的非现金资产抵债等业务,分解为资产买卖交易,要确认交易损益,对债务重组中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各项资产要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成本,这与会计制度限制公允价值使用形成差异。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譬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等资产计价,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在税法上,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即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金额,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除此之外,新企业会计准则还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收益的计量方面、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方面都对税务会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或利或弊对税务会计的发展和完善造成干扰,这其中的弊端的消除就需要学术界学者的继续努力,期盼我国的税务会计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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