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应清(约1878~1938年),字镜平,男,上海市人。会计学家,会计实务专家,民国时期北京政府财政部会计司司长,中国会计立法的先驱。
一、个人生平简介
钱应清,19世纪70年代后期出生于江苏省崇明县(现属上海市)。青年时代东渡日本留学,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政治理财科,同年回国,并与梁志宸(1869~1955年,字着芗,河北丰润人,内阁中书)等人同被清朝政府着赏法政科举人。日留学期间,曾为我国留日学生于1906年11月在日本东京创刊的教育专业杂志《教育》的撰稿人。
1907年底,以法政科举人身份担任清廷宪政编查馆统计局副科员。后曾在京师译学馆(后为北京大学西洋文学系)担任理财教员。1909年(清宣统元年)4月,被度支部派定浙江省清理财政副监理主事。
1912年(民国元年)1月,当选为国民协会交际部职员。同年3月,被任命为北京政府财政部会计司司长(时称司计处),与钱法司司长孙德全先生同朝为官。上任不久,向北京政府财政部递交代为草拟的《财政部请将<会计法草案>咨交参议院议决呈》,并附上他所撰述的《会计法草案序言》和拟订的有8章36条的《会计法草案》,展开了中国会计立法的帷幕。
同年9月,被聘为国民政府蒙藏事务局顾问。11月,改任财政部库藏司司长。1913年,与谢霖、杨汝梅(予戒)等教授发起成立中国经济学会。加入公民党,被当选为参事。同年9月,被免除库藏司司长职务。
1922年7月,与贾士毅教授等一道担任全国财政讨论委员会委员。1924年11月,任职于国民政府交通部。1936年,与王一亭(1867~1938,名震,浙江吴兴人,画家,上海商界名人)、关炯之(1879~1942年,名炯,湖北汉阳人,中国佛教会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在上海开办慈善事业。
1938年4月,始任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财政部公债司司长,开始走向自己的反面,踏上了一条不归之路,给中华民族的会计历史留下了一抹挥之不去的阴影。同年11月29日,在其上海寓所被砍�,结束了他早年有功于会计晚年蒙羞于华夏的“两面”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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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理论主要贡献
钱应清先生作为清末时期的留日学生,较早接受西文先进思想的影响,在会计理论研究方面颇有心得,有过不少撰述与译着。由于时间较久,且钱氏奇特的职业经历,笔者所能搜集到的论着只有如下几种。
经济类著作《自由保护贸易得失论》(科学书局1907年),会计学著作《会计学要论》(科学书局1911年);译着《钱血宰相》(商务印书馆1929年),政论译文《英国宪法正文》(〔东京〕《法政杂志》1906年第1卷第1~3、5号);论文《实验心理发达小史》(《教育》1906年)等等。以及文学作品《叶仲鸾先生寿言集・序》(北京日报馆1914年),《半弓居文集(6卷)》(与祝燮纲合编,1925年)和《竞庐诗稿》(1933年)等等。
由于条件所限,以上所列举的仅仅是钱氏论着的一些书(篇)目而已,其论着内容,特别是会计著作的内容无从查找。但是,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有一点应当肯定,钱氏编著的《会计学要论》一书,是我国近代继蔡锡勇先生着《连环账谱》(1905年),谢霖与孟森先生合着《银行簿记学》(1907年),孙德全先生1910年编著《理财考镜初稿》和《银行释义初稿》等会计书籍后的又一部早期带有启蒙意义的会计专着,对我国近代会计理论建设与发展起到奠基的作用。诚然,他在会计理论方面的主要贡献不只在于上述论着,更体现于北京政府时期他所草拟的《会计法草案》之中。
三、实务与会计立法主要贡献
钱氏自清末时期开始从事会计实务,之后的近10年,长期工作在清廷及北京政府的财计部门,为政府当局的理财与管理做了一些工作,发挥过许多正面而积极的作用。
1909年(清宣统元年)4月,受清政府度支部派定浙江省,担任清理财政副监理主事。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考量,这场财政清理活动,并非十分成功,但对于清查清朝政府财政体系的弊端,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理顺财政关系,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民国初年的财政工作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通过清理,不仅促进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财政体系开始向现代财政体系转化,而且勾勒出清末的基本财力,还为民国初年的财政管理提供了人才,积累了经验。他作为负责浙江一方清理工作的副监理主事,在其中做了一些具体的辅助性组织与管理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民国初年,钱氏进入北京政府财政部,担任会计司司长一职,负责掌管全国财务的预算、决算和审查工作。对于建立与健全会计司内部机关,订立机构与人员工作职责,拟订预算科目与全国预算表册,征集汇总全国决算表册,审查出纳官吏报告等,做了一些草创性工作。继而转任库藏司司长,为北京政府及中国近代的财政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制建设做过诸多开创性工作。
1912年初,面对前清政府财政,虽经“彻底清厘,试办预算”,而“紊乱如故、浮费如故”的状况,钱氏一针见血地指出,“此无他,前清无会计法以定主管财政之根本计划故也。”他认为,财政混乱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会计立法。于是,在1912年3月,向北京政府财政部递交了代拟《议决呈》及撰述的《序言》)和拟订的有8章36条的《草案》。随后,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又另拟一份《草案》,更改为9章36条,此为会计法的试拟阶段。1914年3月,北京政府财政部将《草案》以《会计条例》名义对外公布;10月,经北京政府参议院议决,完成立法程序之后的《会计法》正式颁行,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首次会计立法。这部于1914年(民国三年)颁发的《会计法》,史称《民三会计法》,是中国会计史上的一件大事,拉开了我国会计法制化建设的序幕。从上述会计法制订过程可知,钱氏为我国当之无愧的会计立法之先驱。
下文简要介绍钱氏拟订的《议决呈》及《序言》和《草案》的有关内容,以此进一步了解他的会计思想。
一是以法治财观点。这一观点主要体现在《议决呈》中。钱氏以法治财观点的形成,既得益于留学日本的教育背景,也收获于浙江财政清查工作期间的所见所闻。他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并写进了代财政部拟订的《议决呈》中。他说:“中央财政,乌不可有根本法律以为施行之依据乎。顾财政之施行,必以整理为前提,预算为中权,监督为后劲(“中权”、“后劲”均出自《左传・宣公十二年》,前者意即“中军”;后者意即殿后的精兵。)。自整理以达预算、监督,有必经之手续,即应有一定之法规。譬之车有�轨,始可推行;日有指规,始可测影。此编订会计法之所以不容或缓也。”会计法不定,则财政整理无从着手,预算无从办理,监督之权不能实行。这里,他将会计法比作“车之�轨”、“日之指规”,充分说明会计法对于财政会计事务处理之重要。并指出,财政施行,要分清财政年度,厘定财政收支项目,进行财政的事前谋划与事后监督。只有制定了会计法,财政整理、财政预算和财政监督才能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
二是会计法的体系结构。通过《序言》和《草案》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钱氏主张的会计法的体系结构。钱氏认为,一部会计法必须具有4大要件,依次是截清会计年度、预算与决算、规范政府的工程及物件卖买贷借和出纳官吏从业纪律。以此为前提,“应清……外仿良规,内表管见,谨拟会计法草案8章36条”,即总则、预算、收入、支出、决算、工程及卖买贷借、出纳官吏和附则等。从而,构建我国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会计法律的基本体系。由于《草案》是一个非正规的法律文本,所以,结构上还有一独特之处。即在每章下设条,每条下有“界说”和“理由”两项,相当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帮助“领导”议决时理解并对法律条文的取舍。文中,钱氏所说的“外仿良规”,是指他拟订《草案》时,根据其留学教育背景,参考了德、法、意、日等国的会计法规;“内表管见”,则是指他在《草案》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体反映在《草案》内每个条文的“理由”之中。
三是截清会计年度。钱氏非常重视截清会计年度,视其为会计法编订之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件。他说,财政部掌收藏支,凡关于岁入岁出之核算,非先截清会计年度,则于规划财源、考核岁额诸大端无从着手。这里,他指出了截清会计年度的重要性,认为截清会计年度,是“规划财源、考核岁额”的前提。他以会计年度的开始应在“岁入很多,岁出宽缓之时,且便于财政安排”为原则提出会计年度应当是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并将其写进《草案》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
四是加强预算与决算,实行中央集权。钱氏也十分重视预算与决算,认为预算与决算是编订会计法的第二要件。他指出,会计法的推行要与统一收支命令,统一公库出纳相配合。各级官厅的岁入岁出都必须以预算为依据,岁入岁出命令需由财政部发布,岁入岁出的现金需由公库办理出纳,各级官厅不得储存现金。这些思想也写进了《草案》有关条款之中。由此可以看出,钱氏会计思想中存有中央集权的倾向。
五是规范政府工程及买卖贷借行为。钱先生视规范政府工程及买卖贷借为会计法编订之第三要件。他认为,政府在工程建设与公有财产买卖借贷过程应当规范行为,明确什么事项可以变通,什么事项不可以漫无标准。为此,他在《草案》中对政府工程及贷借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种在20世纪初期产生的“政府采购控制”思想,相当于现在实行的《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控制措施。
六是加强出纳官员财政纪律。钱氏认为,编订会计法之第四要件为加强出纳官吏从业纪律。出纳机关与金钱打交道,用人应极为审慎,监督应极为严密,其掌发支付命令和负责现金保管,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限制,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因此,他在《草案》专门对出纳人员的职责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出了规定。这里反映了钱氏加强财经纪律,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观点。
此外,《草案》还在收入与支出这两章中,对免除收入权利和支付义务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尽管,钱氏所拟订的《草案》,仅包括财务行政和财务监督,对会计的具体事项涉及不多,存在内容不够全面,甚至有忽视会计法特点与要求,喧宾夺主,类似综合性财务法规的缺点,但仍不失为中国会计法之滥觞。其中所体现的会计立法思想,在清末民初,于我国的会计法制建设,起到了奠基与推动的作用。
钱应清,清末民初的会计学家,中国会计立法的先驱,曾经为中国会计事业做了许多有益而应予肯定的工作,历史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地确认他为中国会计法制建设所做出的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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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晓秋:《戊戌维新与清末新政──晚清改革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编辑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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